田文昌:刑诉法修正案问题很多值得探讨

时间:2011-09-02 15:21:05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1-9-2 15:12:39

田文昌大声疾呼:

全体律师应共同呼吁取消刑法306条

刘桂明按语:

    “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第二讲河北邯郸站已经闭幕两天了,但在微博上有许多朋友还在回味、还在交流、还在议论。大家都在总结此次讲坛究竟有哪些看点、有哪些焦点、有哪些亮点。

    应当说,从刑诉法修改动态的介绍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展,从关于废除“刑法306条”的建议到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入法与刑事和解的争议,从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到不得自证其罪的重新解释等等,都成了为时两天的“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给大家带来的收获。

    所有这些亮点均已在“民主与法制网”陆续报道。

 

田文昌:建议取消《刑法》306条     发布:2011-08-28 12:40:04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核心提示:       在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的讲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发言中指出:《刑法》第306条与刑诉法38条相似条款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强烈建议应该立即取消。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民主与法制网讯 (陈淑亚) 在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的讲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发言中指出:《刑法》第306条与刑诉法38条相似条款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强烈建议应该立即取消。他表示自己此前,已经代表全国律协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废除此条的提案。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高风险性导致了很多律师不愿碰刑事案件,更多的律师把此条款看成是刑辩律师的死结,田文昌说,刑法306条无疑是对律师权利的一种限制。“该条款明显具有歧视性条款,有职业歧视性的倾向。“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讲,如果对单单提到对于律师的限制,那么为什么不约束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行为?”

    近期北海律师案的爆发,在田文昌看来,从表面看这是一个侵犯律师权的问题,实际上它是司法部门利用刑法306条对律师报复的一个具体体现。他认为,这不仅是对20万律师的迫害,更是对全国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此种情况下还不取消该条款,那要更待何时?”

  河北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宋振江按:为了让博友感受田律师的语言魅力,体验讲坛的氛围,把握演讲的思路,我们把未经编辑和删节的原汁原味的完整版呈现给诸位。田律师的点评可谓声情并茂、条理清晰、入情入理、撼人心魄!可叹——眼下在中国,成功的律师不少,有此家国情怀、赤子之心的又有多少呢?

  田文昌点评《刑诉法》

(完整版)


    第一讲内容不用讲了,我想第一讲内容是大家所非常期待的一个演讲,也是颇感忧虑的演讲。期待之处在于形成法律修改的进程、成果,忧虑的是,是不是能够满足或者较大的满足我们律师界的期望,我想通过太云主任的演讲之后,——同时我想太云主任今天这种演讲,一方面是给我们做一个全面的介绍和解读,同时也可以倾听律师界的声音,所以我希望我们认真听取太云主任的演讲之后,能够更认真的发出我们诚挚的声音,让太云主任带回去。希望在这次修改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律师界充分的表达理智的声音,能够越来越多的反应出来。时间留给太云主任了。

    其实不用我多说,大家都听的非常认真,我看不仅是坐无虚席,而且只有增加没有减少。太云主任的演讲翔实明确而清晰,大家受益匪浅。我们可以看到对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大家一直在忧心重重。但是在很多方面有了比较大的突破,特别是对保护被告权益,保护辩护权的方面,确实有了很多突破。也可以说这些成果来之不易,太云主任讲了,在整个修改过程当中,我是多年来,一而再,再而三的讨论、争论,甚至吵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这些主持起草的,包括太云主任在内的这些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深有体会。我想借此机会,我们略表一下感谢。(鼓掌)

    按照程序是这样,大家提问,有十分钟的自由发言时间,然后由我做一个评议。因为全国律协的名义发新闻会最后的修改文件,已经提交,我先把情况说一下,以避免重复。我先提出来的问题,可能大家提的问题跟我提的差不多,我先把反应的问题跟大家介绍一下,也给太云主任反应一下,然后大家再继续提,这样可不可以?

    我说一下,突破性的、积极性的问题我就不讲了,我讲现在。我们认为对被告人、嫌疑人的保障和律师的权益保障还有一些不足的问题,我提一些问题,一个是大家律师的普遍愿望,一个是符合不符合我们的需求,还有可行性如何。谈到定罪排除合理怀疑的问题,很重要。提出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和规定,但是还有争议,我的观点是必须坚持排除合理怀疑,有些机关提出,对其他没有做出解释,我的意思是千万不能留下解释的余地,一解释就没边界了,我们最后解释,所以这点需要明确一下。

    接下来第53条,暴力威胁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把“利诱、体罚虐待”拿掉了,我很沉痛。不仅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坚持这个说法,我在很多会议上,看到我们有的学者也坚持这样的看法,就是“利诱、引诱、欺骗,体罚虐待”,不应该排除在争议的范围之内。我们辩护律师最了解这其中的奥秘,那些体罚虐待和利诱,太普遍了,很多都是采取这个方法的,如果这个不限制,就相当于是白规定,打的皮开肉绽叫刑讯逼供,其他的都不叫,其他的都是看不见的。所以我强烈的要求这个问题一定要考虑,必要的时候采取必要的方式提出来,太严重了。

    太云主任讲了,我们很多人也提到了,就一些侦查方式的问题,要改变侦查方向,我们侦察水平有限,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所担忧的另外问题,就是为什么有一些部门,一定要给刑讯逼供留下一个余地。最可怕的问题,我认为不是侦查水平所至,而是给制造假案,制造证据留下机会。我们大家体会太深了,我们多少案子是造出来的,包括重大的死刑假案,这些人说水平差是可以解决的,可为什么固守这个问题,因为没有这个余地了,没有这个机会了就不能制造案件了,这是最可怕的。这不是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侵害,是对国家政权的侵害,我认为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视。

    接下来56条,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介绍点情况,两个规则出来之前,我们大家费劲努力,出来之后欢欣鼓舞,事实之后大失所望,基本上解决不了问题。原来的法庭上不允许说,现在允许你说,但是很简单,控方或者公安局出了一纸证明,没有,任凭你被告人有一百张嘴也没有用,已经出庭或者肯定出庭好一些,但是我们这种侦察人员的素质是很高的,站在法庭上完全可以脸不红、心不跳的告诉你没有,怎么排除,举证责任的供方如何证明?录音录像怎么样,可以约束一下吧,在我办案的所有生涯当中,我无数次提出播放录音录像,没有一次满足的,一次也没有。法庭上一次都没有。(鼓掌)。 有的是没有,有的就是不播,极个别的播了几次完全断章取义,打完了让你背,我说要全程同步的不间断,特别的几个全是断章取义,全程不间断的一个没有,一点都不合理,法庭怎么办,审判长或者是一言不发,或者是说我也没有办法。检察工作人员就是不放,我把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公安部的念出来,这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这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两高的规定是不是规定,但是他就是不放。所以,这个问题,这么规定还是有空子。没有录音录像不能证明怎么办?有一个喜讯,唯一的一个,——我在佛山刚办了一个,去年春节前办的,两个经济纠纷,把台湾人的企业,拿到佛山法院来审判,我说都荒唐到极点了,就像美国的纠纷在中国审问一样,就写了承认书,这个司法鉴定有伤,没有播录音录像,就鉴定有伤,最后一审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有罪,结果春节前宣告了,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检察院抗诉了,现在二审,上周法院刚开完庭,现还没有结果。幸好被告人是台湾的,他回家了。佛山那个还是通过司法鉴定,排除了非法证据。所以这两个规则的问题太难了,我不知道在座的律师有没有遇到这个问题可以给黄主任说一下,我们有没有遇到公安录音录像,我们要有数字就行了。

    186条,证人出庭。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但是这里面,我觉得有一个重大的问题,可能被我们立法机关忽视了,或是被有一些机关故意的回避了。解决证人的保护问题,解决证人不出庭的后果问题,但是没有涉及到不让证人出庭的后果是什么。关键的问题不是证人不想出庭,是不让证人出庭,大家说是不是。多少案件里头,为什么证人没到,证人的证言不敢接受推敲,有的证人就在法庭外面,就不让出庭。不仅公诉机关,包括法院也明知道,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但是法庭认为没必要,不让出,这是关键问题,所以证人不愿出庭的问题都有,但绝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不敢让证人出庭。这个问题必须有不出庭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就是关键证人,决定案件性质的证人不出庭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这样定,否则一点用都没有。这个我有充分的理由来讲,我30年来的体会都是这样的,连5%、1%的证人出庭的都没有。我办了将近30年的案子,证人出庭的连五个都没有。

    所以关键问题是什么呢,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充分的考虑,不出庭的证人证言排除的后果要提出来。

    49条,威胁、引诱、欺骗。这个问题以家属、子女、亲属被抓、被打、威胁都有,多少叛徒就是本人坚决不屈,然后儿子、女人抓住就叛变了,那时候尚且如此,我们这时候怎么办?介绍一个情况,前苏联一元帅过去被斯大林抓住,承认自己是间谍、是特务、叛徒,几十年之后平反了,他那些承认是怕家人被连累,他为了保护家人就承认了,你搞这个威胁谁都不行。就是拿子女、父母,老父、老母七、八十岁跪在那里,那作为任何人能不服吗?还有欺骗,就是你说了就放你出去,或者说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把威胁、引诱、欺骗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内,那等于排除了10%。90%是无法排除的,我无法理解我们有一些学者也坚持这样的观点,我真是难以苟同的。

    前些天在西南政法开一个刑讯逼供的专题研讨会,居然几篇论文都说威胁、利诱、欺骗是审讯活动的应有之意。王明远教授说,这如果是一个科学的话,那它就是一个消亡的科学。你通过这种审讯撬开人家的嘴,既然是撬开人家的嘴当然是用强力的,但是你不应该用撬开嘴巴的方式做,但是学术研究也没有走出这个误区,这是非常可怕的问题。

    还有155条,立即送看守所的问题,这个非常重要,我们绝大部分都是在所外,但是还是没有说出,我就不在那里审了怎么办,现在大部分案件都是在监视场所外提审,你在监视场所外提审能不能做非法证据排除。我就这样做了,你一点辙儿都没有,所以这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辩护权的问题,辩护权有一条我注意到了,非常的难以接受,33条“接受委托,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这不知道谁提出来的。我律师有义务告诉你办案机关,这么一提好象是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一写上以后,问题就大了,他就找你查了,你只要没告知我,就可以限制你很多活动。我在北京三周前遇到一个怪事,在北京市某看守所,去会见二审的嫌疑人,居然让我去盖章,律师法没有,刑诉法也没有,30年来没有遇到,今天怎么出现了?人家说你没有盖章,不知道是不是委托人。委托人跟我的关系,与你法院和看守所有什么关系?理由是家属委托来的人多了,我不知道哪个是,这是极个别的情况,你看守所找被告核实就完了,怎么得让我律师受到法院的批准,如果加上律师有告知的义务就完了,我律师接受委托,完全是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我到看守所肯定告诉你我是委托人,到法院也告知你,不告知你根本进入不了这个程序,但是假如告知义务,就要事先告知。我开庭前交了委托书,北京法院说你不能出庭,得提前三天交,我让我的助手去交,不行,还得亲自去。

    我要到法院我必须告诉你,我有律师函,我到看守所、法院都必须告诉你,你加上告知,就变成事先告知,你不告知就不让你进入,这是一个问题。

    37条也是有重大突破的,就是律师泄密的问题。但是我想这样写还不够,应该把意见充实为为案件核实证据,你光说核实,他说你可以核实,但不能给他看卷,你口头核实,能核实吗?算帐、共识、签名能核实吗?核实必须要看,而且我查过规定,任何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了解案件的权力,通过律师来了解,如果没有律师,通过检察官来了解,这是国际的通例。我们的活动也是要进入被告人辨认,所以你如果不加上核实的内容,还得有问题。就核实证据,确保审判的正常进行,一不小心就会被人钻空子。

    38条还有一个,不该提的问题,复制的问题。我们复制写的很清楚了,可是我们现在有大量的问题,到现在有的只让抄不让复制,有的只让复印,不让拍照,还有只让拍照不让复印,七百多本卷子,不拍照,复印。怎么复印,得印坏多少复印机,所以说我们建议,我们的立法不是针对小学生的,可以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来复制,因为事实对我们律师太过分了,不得不如此。还有的一块钱一张纸呢,还有的案件律师拿当事人的钱买了三台复印机去复。我法院不给你用,说不好用,现买了三台复印机。我说的都是真的,一点假的也没有。所以说现在我就建议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复制案卷。

    39条取证的问题。注意到律师自行取证的问题。就律师自行取证,所以我一直在强调,律师取证权不是公权取证,是私权取证,你必须有什么权力强制人取证,我从来没有权力。你司法机关取证权和律师取证权就是两个概念,老说律师有什么权利,你只要是不限制我取证,我有权要求你,他不告诉我的权利,特别是像北海的一方取证批准,那没有人批准,还有一些人是中性的,没有办法控制谁是控方证人,谁是辩方证人,或者有一些东西是你没找,我找了,概念本身没有界定是谁的证人,而且要经过法院批准才能调查。律师本来就没有权力,其实律师本身并不愿意调查,律师调查有那么大风险,但是为了对案件负责,律师不得不调查,一定要把律师调查权写上,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当事人就可以做,但是没有法院批准怎么办,任何人都必须配合调查,不配合也无奈,但是你不能限定我律师。

    42条,就是原来38条,这个问题说起来,说了这么多年,特别是北海案的爆发非常重要。我公开场合讲,北海案迫害律师的现象是多年来利用306条,是对律师报复的情况。有律师说是惨案也不为过,北海案杨海青,另外两个律师根本没调查,连证人的面都没见过,也当成306条罪抓起来了,306条成为被利用、打击报复律师的必要手段、有效手段。所以这种情况下,还不取消,更待何时。但是说到这儿了我也很沉痛,我觉得我们内部也有争议,有的还要固执一下,我不想讲这件事了。就在三天前,司法部前部长,张云森部长,带着全国政协的法律委员会,对律师的辩护权,到全国政协征求我的意见,我强烈提出306条的问题,这次刑诉法修改38条,一定要取消。张部长当时考虑问题可以认真的考虑,确实有。当时律师当场站起来反驳我,说306条有必要性、合理性,而且跟我争论了十几天,他就争论不能取消。如果306条我们自己都不取消的话,怎么解释。306条有两个观点,一个是歧视性条款,307条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把律师拿出来,为什么不把公检法提出来,明显有歧视性,第二明显有引导性,就306条,引导利用想利用这条的人。

    在司法部办的三期培训班讲课,我当时提出警告,我说这个条款提出来,有大批的律师将被抓。第二次提出来就表示歉意,我说“将要”被抓,我在第一次讲课后第二次讲课之前就已经有人开始被抓了。就你取消了,根本环境不解决,也不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取消它也会起到提醒的作用。我把它取消了,就说明不应该再这么搞律师了,还有一个观点,我曾经也考虑过,我考察过全世界两大法系,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只有西班牙刑法有一个相关的规定,就四大法律,只有一个例外的。四个主体都可以规定了,人家三个可以抓我一个,我一个谁也不可以抓,一点用都没有,人家那可以抓你,你不可以抓人家,还是一个道理。所以我反复想来想去这个必须取消,我表一个态,不知道能不能得到大家的支持。这一点如果不取消,我喊到死也要取消。

    这不仅是对二十万律师的迫害,而且是对全国所有刑事案件被告权的侵犯。侵犯律师权是一个表面的问题,我田文昌可以放弃刑事辩护,我干别的,不是赚不了钱,问题是这样所有被告人的权利谁来维护,被告人揭发律师就可以免死、免罪了,这了不得。所以这个问题我一再请太云主任回去反映一下。就306条问题太严重了,20万律师当中,绝大部分是要取消的,学者当中也是要取消的,我想主流声音是要取消。取消不了,能不能取消立案问题,如果我们自己认为有合理性,有存在价值应该保留,我就问他是不是律师?

    34条关于律师在场的问题,这个确实有难度。当时有人提到可以考虑,能不能就考虑值班律师,我们每一个省市,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定期派出一个值班,无偿都可以。一个城市,咱们邯郸市也有上千律师,我们值班律师,排个班行不行。我觉得这个问题要解决,不解决的话,跟国外开会交流,我觉得两个最大的问题,在国外是警察询问,律师在场,在中国是律师会见,警察在场。这个问题不解决,根本上解决不了问题。还有一个我们有一个委托律师的问题,我们原来的稿子是近亲属,绝大部分的案件,农民工案件根本找不着近亲属,就没法请律师了,与世隔绝。如果扩大到亲友,这一点都没关系,我委托以后,会见以后得到确认不就完了,现在亲属一界定,很多人根本就无法找律师,我觉得这个问题好解决,如果我们政府还在提亲民政府,连农民工委托律师都解决不了,就不是一个亲民的政府。这个问题应当解决。

    还有一个完善逮捕条件的问题,羁押率、关押问题讨论了多少次。要注意的问题是,关押率高,不仅仅是防范逃跑的问题,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便于侦查,便于制造证据,这是最关键的。我不抓起人来怎么造证据,只要抓起来什么证据都有,杀人案都可以造出来。太简单了,我只要一抓人,把证人和被告人抓起来,被告人可以打死也不说,我找着一堆证人,证死你,我找十个换十个,总有承认的吧,承认就判死你,这一条不堵死,将来冤假错案会出现很多。

    加了必要饮食很重要,什么叫必要,我给你吃一个馒头,休息十分钟,又开始,绝对干得出来。我认为对必要的饮食和时间,应该有一个最低限度。要不就是白规定,我十分钟休息够了,五分钟吃饭行了,一分钟喝水。

    还有一个扣押,扣押要有见证人,很好,但是能不能加上没有见证人后怎么办,因为现在扣押当中有两个突出问题,一个是见财起意,把人家的钱占有了,这是小事,最大的问题是把证据给毁了。有一案例,公安局把人家合法手续给藏起来,二审这个人也不是白吃饭的,他的朋友从公安局偷出来,辩方证明不要求合法性,我非偷出来证明被告无罪,辩方证据非法性是不能排除的。现在提到另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在侦查的时候把无罪的证据掩盖了,藏起来了,怎么办。我遇到好几个都是这样,合同藏起来了,批件藏起来了,被告人信誓旦旦说有,而且有证据说有,就是找不着,这个是很可怕的。见证人必须见,没有见证人,这个证据要证明,这个不是极个别情况,比较多。

    见证人的问题,鉴定人出庭很好,包括专家出庭,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鉴定启动权的问题。现在只有单方的,控方,侦查机关都有,鉴定方和被告人没有,这是非常不合理的,鉴定机构怎么就不能启动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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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高--> 最新咨询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最近留言 新的刑事诉讼法很多条款,就是完全违反宪法的,公安在这次的修订中,又取得了窃听权。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在哪里? 通篇都是:公民应当***,应当***;反之,如何监督公权力,则一略而过。 中国其实不缺法律,能把基本的宪法实施好就行了。我个人认为:中国如果公权力不违法,中国的案件会减少80% [陕西涉矿事件专题] 奚正仁之声(一): 是否又是一起法律热点大事件?! ----陕西涉矿事件简述 奚正仁 【奚正仁按】近日关注北海事件、刑诉法大修等热点之余,偶然发现陕西涉矿系列案件,感觉这很可能又会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新热点。在此先声明: 1、本博文所引用资料均来源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络信息,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核查; 2、本博文的观点和评述,乃个人观点,不能也应当不会对任何人尤其是相关断案人员构成任何影响。 一、陕西涉矿事件有何特点? 1、这是一个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事件 这一事件主要围绕着一家私营企业----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而发生。民事案件----凯奇莱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应属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二审审理之中;行政案件----在民事官司正在进行期间,榆林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撤销凯奇莱的公司登记,凯奇莱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今年8月份,榆林市公安部门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逮捕了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目前尚在侦查阶段。 2、这是一个被视为涉及矿产价值成百上千亿的事件 据报道,涉矿约15亿吨煤储量,也有报道说约20个亿煤储量,如按现时煤炭价格,涉案矿产的价值的确惊人。当然,涉矿价值应该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因为民案争议的是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涉矿权益好像只涉及探矿权,尚无采矿权(西勘院有探矿权,当年持此权益与凯奇莱签约合作勘查,凯奇莱主要负责投资。约定:假如经勘查若地下确有煤矿,则西勘院和凯奇莱对探矿所获权益,按二八开持有。笔者个人初步认为,此事尚不涉及采矿权,而且探矿权也未真正涉及转让的最后程序)。当然,无论以何种标准计算,这一民事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都应当是特别巨大的,也许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历史中,其争议标的价值是“空前”的,也不排除有“绝后”的可能。 3、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或将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6年,凯奇莱称因西勘院单方终止履约、“一女二嫁”而诉至陕西高级法院,当年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约,凯奇莱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2008年,在最高法院二审期间,有媒体曝光“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加压力”,当时曾引起热议;之后,最高法院在长达两三年的二审审理之后,于2009年底裁定本案发回陕西高院一审重审;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后,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由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当年的投资款及其利息。这次,轮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据说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26日开庭(后来好像开不成),但在原定开庭日期的一周前即8月19日,凯奇莱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在榆林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一变故,赵委托的律师杨金柱称之为“釜底抽薪”,即:凯奇莱不仅在重审一审时反胜为败,而且把你的公司给撤销了,还把你的法人代表给抓了,看你怎么打官司......。今年8月31日,《新京报》率先对该系列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主流门户网站随即跟进转发了这一报道,引起读者和网民的新一轮广泛关注及热议;9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权力干扰面前 司法靠什么hold住》为题发表了社论。可以设想,如果今后不被“封杀”,这一事件应该会持续发酵,成为新的法律热点大事件。 4、这是一个又有“一大帮敢说敢干的律师”参与的事件 据目前的网络信息,重新“执证上岗”的杨金柱律师受托担任凯奇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担任凯奇莱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号称“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出任另一代理人;杨金柱还担任赵发琦刑案的第一辩护人,曾担任凯奇莱民案一审重审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浦志强出任赵发琦的第二辩护人;这两天,好像李庄漏罪案的出庭律师上海的斯伟江也已加盟,和浦志强正在榆林的看守所会见赵发琦;此外,杨金柱在赵被抓的次日即组建了有杨学林、朱明勇、周泽、伍雷等律师参加的10人律师团,来参与这一系列案件。估计后续还会有律师加盟。历经李庄案、北海事件之后,这些敢说敢干的律师们的影响力不小,有他们的组团参与,这一事件想不成为热点都难,除非“被和谐”。 5、这是一个有众多国内顶级法学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的事件 据杨金柱致陕西省政府及省长的律师函中披露:行政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行政法专家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出具论证意见;刑事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等出具论证意见;民事案件,猜想也会有中国顶级的民商法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据说,有司法机关向来对专家论证意见颇有微词,因为认为专家们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仅凭有限的书面材料而出具意见。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真实,那么,凭着这些响当当的专家们的人格和学识,他们应该不会出具不负责任的意见,对专家们的观点也许司法机关应该也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二、看似普通的一份合同,何以演变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交集的大事件? 据报道和网讯,此事件的简要经过是:现年45岁的赵发琦,早年通过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03年,他想寻找些投资项目,无意中看到西勘院的招商、合作勘查的信息,于是,双方接洽、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合同,同时,为了合作,他筹备并创立凯奇莱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合法拥有探矿权的西勘院主要负责出技术、凯奇莱主要负责出资(总共约1500万);如探出有煤,其权益由西勘院和凯奇莱二八分成。用赵发琦的话说,当年他是在“赌”,如果探出有煤,他可能就发了;如果没有,他将血本无归。合作初期,双方合作顺利;探出有煤之后,开始有纠纷,政府部门曾主导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凯奇莱不服,上书省政府反映,在省府和国土厅的协调下,双方又达成继续履约的协议;不久,还是合作不下去,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了。凯奇莱遂诉至省高级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约。省高院支持了凯奇莱的主张。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间爆出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压一事。最终最高院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凯奇莱反胜为败,期间,凯奇莱公司被撤销登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时对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下旬开庭,但8月19日凯奇莱法人代表被捕。法人代表被捕后,凯奇莱的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不知会受到多大影响。 三、我们应当关注这一事件中的哪些问题? 1、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逮捕?据资料显示,凯奇莱于2003年成立,当年确实存在注资不到位的问题,但一年之后即2004年底已自动缴齐,那么,在时隔七八年之后再追究其刑责是否正确? 2、凯奇莱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登记?工商局是否应当在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由上级撤销该处罚,并且由原作出处罚的机关加重处罚? 3、当事人双方当年所签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如报道属实,陕西省政府当年给最高法院发公函是否正当?是否涉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当年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是否属于影响陕西“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以及如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的行为? 6、山西省的相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后嫁对象涉及的三家“益业”系公司是否属于凯奇莱的利益冲突方?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涉嫌,那么目前只追究凯奇莱而不追查这些公司是否公平?陕西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涉嫌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7、陕西高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为何如此截然相反?到底哪一份判决才是依法公正的? 8、最高法院能否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重新一轮的二审审理?陕西省政府当年的公函是否会对最高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构成压力和影响? 9、在人们的新一轮关注中,已有广泛而重大影响的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最终能否给广大读者、网民、公民、人民,尤其是各方当事人,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语 1、笔者和不少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样,不提倡、不崇尚“民意审判”、“舆论审判”,因为这似乎属于“人治”的范畴;我们特别推崇执法者、司法者完全地、严格地依法依规执法、司法。但是,现阶段,有不少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存不放心、不信任的心态,这也是不必回避的现实。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内,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博客时代、微博时代里,一切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所以,“阳光审判”,依法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可能更加有利于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2、但愿,这一事件的相关各方都能保持冷静、理性、克制、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奚正仁于2011年9月1日 :[陕西涉矿事件专题] 奚正仁之声(一): 是否又是一起法律热点大事件?! ----陕西涉矿事件简述 http://t.cn/alZtTB 这是悄悄话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陈律师,建议考虑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外交部公开三公开支。 最新评论 【没有司法诚信刑诉法搞上1000条也枉然】其实刑诉法修改的最大问题还是公检法人员的诚信问题,有诚信了什么应当、可以、等我们都可以当真,一旦没了诚信,那些应当、可以、不得、认为、等就是没有边界的狗屁。司法体制保证不了司法诚信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司法体制改不了,司法诚信就难以改观,别扯啥八荣八耻什么五禁止七不准八不许的,如此刑诉法的弹性规定就是没有规定,但没有弹性规定的法律也是扯淡的法律,二难选择注定了刑诉必有悲哀之处。 原帖由幸福奴隶 / 发表于2011-9-1 21:52:48高子程领衔“特别律师团”接受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委托----------------------------------恳请陈律师提醒高律师“悬崖勒马”:一、卢俊卿绝对不是一个正经商人,而是特色瓷器制度下产生的怪胎,是“北京特产”,其聚敛的财产不清不明,现在卢剧的上演只是证明“出来混的、总要还的”古训,为其“维权”无正义可言,这点臭钱不挣也罢;二、高律师是有名望的律师,也是我敬重的律师;中国律师伤不起、高律师自己也伤不起,请不要去趟这塘混水;三、还八个律师呢,想打架啊,有人20万个律师都不怕,唬谁呢?律师函色厉内荏、外强中干。否!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可以有要求保护的权利。万恶之人也会有一善之处啊!律师应该保护其一善。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也是法治的真谛! 其实,大家讨论半天总说公检法司和律师在角力,却忽略了某股力量。大家想想,刑诉法这样修改,是否会使纪委的“双规”看起来象参照刑诉法来做呢?这样“双规”就完全合法了嘛!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什么?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92532&bcode=56cun http://www.sinovision.net/blog/56cun/details/96158.html 我当过兵,退役后在政法线上工作过若干年,后经商办公司当老总。原来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我,为了法治,为了心中的那份理想,坚持自学,去年我通过了司法考试,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今年我特别放弃了诸多商业事务,全身心投入律所实习,决意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理想很丰满,现实却骨感。随着对实务参与范围的一步步扩大、深入,我的律政决心发生了几许动摇。个中原因很多,有现实法治环境的问题,有社会面评价的问题,有律师业根子孽的问题,有自身专业能力的问题,还有年龄偏大的问题等等。由此,我的心情一天比一天沉重。某日我无意间打开了您的学术网站,在其中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另外一番法治、道义、专业、治学之大境界。您的学识能力,您的人文精神,您的悲悯情怀,您的敢于担当,您的有勇有谋,您的有理有节,无不使我敬仰! “众人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花阑珊处。”您点燃了我心中的明灯!尤其您是宁海人! 2007至2009年我在宁海大佳何镇胜利船厂建造过大吨位船舶。“柔石天寿方孝儒,青山秀水好人家。”这是我当时对美好宁海的一句概括。宁海人杰地灵,而今又出了个大律师陈有西您,更是为宁海增添了无限的人文荣耀和光彩。今年我正好也是40岁,我曾宣言,人生四十始。现在既然我在律政的道路上迈开了步伐,我也要像您一样坚定敢为。您就是我学习的好榜样!您的人生高度就是我努力追求的标杆!今天的您,就是明天有着无限希望的我!在此,我由衷地谢谢您! (视频)王小鲁:30年来的成就与失误 http://video.caing.com/2010-12-28/100211546.html 咨询电话:0571-87901648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网群 010-62275399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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