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5 09:10:04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忠告北海检察:“铁案”不是变出来的!
杨金柱看了北海检察9月2日的第四份起诉书,除了无语还是无语!
杨金柱真想和北海检察玩个把戏:如果杨金柱现在就指出第四份起诉书的致命漏洞、指出视听资料被告人裴金德等人自认其罪的供述恰恰能够证明其无罪,北海检察一定会搞出一个第五份起诉书出来。
够了!真的够了!
杨金柱早就说过:就北海案件而言,面对第一个谎言,北海警方和检察即使再用100个谎言都是徒劳无功的!
杨金柱忠告北海检察:“铁案”不是变出来的!
杨金柱在此悄悄地问一声北海检察:你们还会变出第五份起诉书吗?
如果北海检察没有第五份起诉书,那么,9月20日开庭之日,看北海律师团如何剥去第四份起诉书的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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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兄转发我的博文时加了一则按语,现予以转发。
【陈光武按】 昨天我说了,检察机关递交的258页新证据,时间跨越2011年8月8日至8月31日。完全是8月6日第二次推迟开庭后调取的。公安机关在短短20多天的时间,完成了重大案件所有证据的又一轮重新调查。检察机关仅用一天时间便完成案件变更起诉审查,重新制作了第四份起诉书。这种“高效率”,反映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赤裸裸的联合办案。(已不是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的阶段了)
种种迹象表明,公安机关此番重新“侦查”,是得到了中级法院配合的。审判阶段案件的主导权在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对被告人的提审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此番休庭期间,公安机关,甚至检察机关频繁提审被告人,不仅法律上没有依据,而且搞得被告人个个犹如惊弓之鸟,战战兢兢,诚惶诚恐,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
我多次强调,律师团不想给任何人找麻烦,也期望有关部门适可而止,不要在偏离法律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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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转载]北海观察:解读伤害案四份起诉书 后一篇:[转载]刑诉法修改草案解读:以阶级斗争为纲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轻博客中秋节有奖活动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发评论]清风2011-09-04 15:25:08 [举报]
期待律师团剝去北海检方的谎言!冀字九十九号2011-09-04 15:29:10 [举报]
风从东方来2011-09-04 15:34:03 [举报]
博主回复:2011-09-04 15:37:45
哈哈!检察院更改次数越多,露出的漏洞也就越多!这怎么是负作用?我倒是希望北海检察将起诉书更改8次10次,甚至更改100次!
长风破浪2011-09-04 15:46:00 [举报]
风之子2011-09-04 15:50:25 [举报]
这帮畜生当万刮之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yxb19532011-09-04 15:52:15 [举报]
太期待了!坐看如何彻底剥开北海的画皮!!!兰萍影2011-09-04 16:06:16 [举报]
老杨,雄起哦。来自兰萍影的评论
闲人小潘2011-09-04 16:07:01 [举报]
这是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个最好的时代。加油!勇士来自闲人小潘的评论
cqyinxiaobo2011-09-04 16:07:38 [举报]
真是大便了的起诉书。全球鹰--2011-09-04 16:09:35 [举报]
来自全球鹰--的评论
观蟹走2011-09-04 16:12:46 [举报]
忠告杨金柱律师,我们无比贤明明察秋毫的北海警方检方还会作出第五份起诉书来!毛主席教导我们说:谁向我们指出都行!杨某指出一个漏洞,我们就本着对法律负责任的精神,补一个漏洞。如此以往,凭着我们北海警方检方的聪明才智,在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英明领导莫书记的直接指挥下,我们相信,最终一定能编纂出一个能自圆我说的起诉书来!杨某,你等着瞧好吧!我们就不相信搞不过几个无权无势的律师!......娘希匹......阿靖2011-09-04 16:12:52 [举报]
网友:不知道检察院指的视听资料会不会是监控录像之类的?lawyercuixp2011-09-04 16:17:41 [举报]
看客2011-09-04 16:20:00 [举报]
yzyangzhou9992011-09-04 16:22:38 [举报]
静默吧,大侠!我们期待于无声处听惊雷!冤民李秋伟2011-09-04 16:29:09 [举报]
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冤民李秋伟2011-09-04 16:29:18 [举报]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又过去7年多了?我的案子到现在没人管,如石沉大海。法治雄得起2011-09-04 16:32:21 [举报]
我也在想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检察院可以不停地变更起诉,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能否对这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shaoliming1232011-09-04 16:32:29 [举报]
现在可以清楚了,原来北海警方用尽各种手段阻挠干扰律师会见被告人,就是为了逼迫被告人的口供,使其所谓的“证据中的事实”能够统一。如果律师能够依法会见,势必影响他们逼迫被告人取证的工作。本人认为,他们通过逼供,有些“事实”可能是统一了,但是,被告人口供必然与先前的口供比一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将拭目以待看北海警方的笑话。党领导司法2011-09-04 16:34:54 [举报]
所有法律都是废纸、所有证据都上传说!峡谷2011-09-04 16:37:56 [举报]
换汤不换药,还是老一套。北海搞来搞去都是被告人自证其罪,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他们的眼里还不如擦屁股纸有用。全国人大就不能出来过问一下?真的是自甘堕落!与你相随2011-09-04 16:39:52 [举报]
王伟东神武2011-09-04 16:39:57 [举报]
转发此微博:持续关注,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事情。来自王伟东神武的评论
海洋2011-09-04 16:41:33 [举报]
用威武的杨氏刀法杀一敬百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东东312011-09-04 16:43:02 [举报]
太不要脸了!!来自东东31的评论
jilia2011-09-04 16:44:14 [举报]
大律杨厉害,令人心服口服,不知北海怎么想!HAPPYDREAM2011-09-04 16:45:58 [举报]
转发微博。来自HAPPYDREAM的评论
邓远秀2011-09-04 16:46:42 [举报]
没准能有个第6第7份,他们以折腾律师为乐,他们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来自邓远秀的评论
搜狐大哥14712011-09-04 16:47:27 [举报]
用威武的杨氏刀法杀一敬百来自搜狐大哥1471的评论
GCDXT2011-09-04 16:50:14 [举报]
冬冬冬冬-锵2011-09-04 16:51:14 [举报]
慢慢斗争啦,支持你们。来自冬冬冬冬-锵的评论
大别山居2011-09-04 16:53:31 [举报]
// @HAPPYDREAM :转发微博。来自大别山居的评论
大别山居2011-09-04 16:53:31 [举报]
// @HAPPYDREAM :转发微博。来自大别山居的评论
wildfirexie2011-09-04 16:57:41 [举报]
// @大别山居 :// @HAPPYDREAM :转发微博。来自wildfirexie的评论
HUORAN22011-09-04 16:59:52 [举报]
// @HAPPYDREAM :转发微博。来自HUORAN2的评论
风雨同舟2011-09-04 17:01:09 [举报]
延期开厅没有时间限制吗?可以无限制、随意延期吗?奇了怪了!自驾游侠2011-09-04 17:03:46 [举报]
哈尼髯2011-09-04 17:15:05 [举报]
Ron-Liu2011-09-04 17:29:45 [举报]
支持杨律师来自Ron-Liu的评论
律行天下2011-09-04 17:39:47 [举报]
醉醉2011-09-04 17:46:23 [举报]
法律是天平 人心是天平 正义是天平赵庆律师2011-09-04 18:09:44 [举报]
北海将在掩耳盗铃中失去人心,北海将在新一轮的撒谎比赛中失去人性,北海将在厚颜无耻中完成强奸,北海将在不久的将来玩火自焚,北海,注定要载入人类反法治的历史。赵庆律师2011-09-04 18:14:02 [举报]
脱轨的中国列车将一定会想湖北纪委干部一样被自杀,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晚期2011-09-04 18:19:18 [举报]
一直关注北海,关注杨律,但是现在我渐渐没了耐心,几乎要怀疑律师方在干嘛,显示自己的法律水准高深莫测么?显得自己光明磊落胜券在握么?别学楚霸王!别忘记还在高墙中的人!来自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晚期的评论
建wang0082011-09-04 18:33:09 [举报]
北海正在制造一起耸人听闻的案子,一个破坏法制啼笑皆非的小人所为,太无耻了。自由人2011-09-04 18:47:43 [举报]
无耻北海当局人代辅选后备团2011-09-04 18:55:40 [举报]
这事儿看来还没个完呢// @lawyer80律师 :转发微博。来自人代辅选后备团的评论
人代辅选后备团2011-09-04 18:55:40 [举报]
这事儿看来还没个完呢// @lawyer80律师 :转发微博。来自人代辅选后备团的评论
赵树营律师2011-09-04 18:55:44 [举报]
又改到9月20日开庭了// @lawyer80律师 :转发微博。来自赵树营律师的评论
赵树营律师2011-09-04 18:55:44 [举报]
又改到9月20日开庭了// @lawyer80律师 :转发微博。来自赵树营律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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