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5 09:17:36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周泽: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若干意见
针对刑事诉讼法修订,本人近日通过微博发表了系列意见,涉及关于管辖及审级、补充侦查(包括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窃听和秘密羁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撤回起诉、上诉、二审开庭、委托、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现续集如下:
1、关于管辖
【刑诉法修订】关于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权,法院需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刑诉法也应规定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及高级法院审理。同时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否则,某些人滥用权力将他人治罪,并在其治下终审办成“铁案”的情形将不可避免。9月2日 21:2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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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管辖异议权的//@南极笨笨:赞成。行政诉讼中有没有啊?@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权,法院需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刑诉法也应规定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及高级法院审理。同时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否则,某些人滥用权力将他人治罪,并在其治下终审办成“铁案”的情形将不可避免。
9月2日 21:2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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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21:36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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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打黑案件一律由中级法院一审//@周泽谈案说法:在目前的打黑运动中,很多“黑社会”案件就是由基层法院一审而由中级法院终审搞定的。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大多存在问题。比如,欧阳云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http://t.cn/a3TOC3@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权,法院需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刑诉法也应规定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及高级法院审理。同时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否则,某些人滥用权力将他人治罪,并在其治下终审办成“铁案”的情形将不可避免。
9月2日 21:2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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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21:35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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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打黑运动中,很多“黑社会”案件就是由基层法院一审而由中级法院终审搞定的。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大多存在问题。比如,欧阳云龙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http://t.cn/a3TOC3@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权,法院需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上诉。刑诉法也应规定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及高级法院审理。同时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否则,某些人滥用权力将他人治罪,并在其治下终审办成“铁案”的情形将不可避免。
9月2日 21:2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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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21:30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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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委托辩护
【关注刑诉法修订】关于委托:刑事诉讼法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同时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其亲友有权为其委托辩护人。目前一些司法机关利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亲友无法见面,信息不对称,操纵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8月30日 22:31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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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诉法修订】关于委托律师人数:刑诉法关于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辩护人)的规定应该修改。委托律师的人数,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人被指控罪名的多少,按自己的能力和辩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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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涉黑案件,被告人动辄被控十几个罪名,卷宗材料几十本上百本,甚至一二百本,如果只允许被告人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必然影响辩护质量和效果,损害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侦查机关成立庞大的专案组花那么多时间“办”出来的案件,让一两个律师短短时间就给辩清楚,难!@周泽谈案说法 :【关注刑诉法修订】关于委托律师人数:刑诉法关于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辩护人)的规定应该修改。委托律师的人数,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人被指控罪名的多少,按自己的能力和辩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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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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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级
【关注刑诉法修订】关于审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外,建议加上“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很多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作为地市政法机关的打黑指标案件,中级法院就给终审了,冤的不少8月30日 22:17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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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非监禁待遇:刑诉法在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同时,应规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8月30日 22: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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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待遇是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 //@jdzyjg:这样的规定为相当与部分人的权力寻租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我认为应当对过失犯罪适用强制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对此只能适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而不必采取羁押手段。@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非监禁待遇:刑诉法在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同时,应规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
8月30日 22: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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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09:19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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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及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来看,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本是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成了例外。刑事司法本是一项让一个人感受法律公正和尊重人权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却似乎成了一项让人恐怖的活动@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非监禁待遇:刑诉法在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同时,应规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
8月30日 22: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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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21:41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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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中就是“不可以”,或者答复申请书人“可以不”。或者有权有钱的就“可以”。因而有必要将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改为“应该取保候审”。如果“应该取保候审”而未取保候审的,应予追责。
@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非监禁待遇:刑诉法在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同时,应规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
8月30日 22: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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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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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刑诉法应将公检法机关“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改为“应该取保候审”。@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非监禁待遇:刑诉法在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的同时,应规定申请人不服的救济渠道
8月30日 22: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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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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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
【刑诉法修订】关于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64、165条需要修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应直接审判,禁止补充侦查。审判是侦查和起诉的结果;审判程序不应逆转而回到侦查程序。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一再延长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追诉一个人,已经够了!8月31日 06:5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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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刑诉法修改,关注中国人权保护@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64、165条需要修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应直接审判,禁止补充侦查。审判是侦查和起诉的结果;审判程序不应逆转而回到侦查程序。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一再延长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追诉一个人,已经够了!
8月31日 06:5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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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09:09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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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机关无能的后果不应转化为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64、165条需要修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应直接审判,禁止补充侦查。审判是侦查和起诉的结果;审判程序不应逆转而回到侦查程序。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一再延长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追诉一个人,已经够了!
8月31日 06:5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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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09:24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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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撤回起诉
@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撤回起诉:刑诉法应明确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撤诉后,起诉过的事实不得再行起诉。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已经可以一再延长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通过这么充分的准备都不能证明一个被告人有罪,撤诉了再以先前起诉的事实起诉被告人,伤不起啊8月31日 06: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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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周建伟律师:国家不可能让所有的犯罪受到打击。国家把一个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没完没了地整,比放纵罪犯更邪恶! //@周建伟律师:查实再起诉没有问题,只要不过追诉时间。否则是放纵犯罪。@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撤回起诉:刑诉法应明确规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撤诉后,起诉过的事实不得再行起诉。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已经可以一再延长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通过这么充分的准备都不能证明一个被告人有罪,撤诉了再以先前起诉的事实起诉被告人,伤不起啊
8月31日 06:4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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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09:14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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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上诉
【刑诉法修订】关于上诉权: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被告人有权上诉的同时,还应规定被害人也有权上诉。一些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可能有足够能力左右公检法从而被从轻发落。诚如此,明显轻判的案件,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害人又不能上诉,将放纵罪犯。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对司法多一层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8月30日 23:14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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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关于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案件(在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得在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加重被告人刑罚,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4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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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得使被告人在因其上诉而引志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被加重刑罚@周泽谈案说法 :【刑诉法修订】关于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案件(在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得在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加重被告人刑罚,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
7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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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秒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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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二审开庭
【刑诉法修订】关于二审开庭: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二审刑事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目前,很多刑事案件,一审走形式,二审形式都不走。开庭审判接受公众及媒体记者旁听,有监督更有利于实现公正。8月30日 23:06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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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司法文书送达
【刑诉法修订】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刑诉法在规定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除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外,还应向被告人的家人送达。目前很多案件,法院将被告都判了,甚至送去服刑了,被告人家人(特别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的家人)还不知道。8月30日 23:02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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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窃听和秘密羁押
@周泽谈案说法 :【关注刑诉法修订】关于技术侦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采取监听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可以,是否违背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的规定。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证人的会见,是否可以监听?20秒前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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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律师法的境遇,就知道刑诉法 一旦为“窃听”和“秘密关押”打开方便之门会有多恐怖!@吕良彪律师 :【只要有了法律行头,“窃听”及“秘密关押”这两头野兽必然挣脱约束为害人间】@吕良彪律师 :【谨防刑诉法修改引发社会性恐怖】一,秘密监听证据若可采信,公众断无私密与安全可言,不要天真地以为监听只会拿去对付贪官;二,允许大范围地限制人身自由而不通知家属,必将导致黑监狱合法化。——这不是维稳而是加强镇压激化矛盾。刑诉法修改当限制与规范公权保护私权,否则即是反动。
8月31日 11:38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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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16:38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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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员辩护时律师或许会更省心,毕竟他们对公权力的本性更了解@谢佑平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用于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最严重冲突的方法与步骤,为确保解决结果公正,它必须是:1、限制公共权力的法。表现为通过明确侦查权范围、司法令状、非法证据排除等防止公权肆虐。2、保障个人权利的法。表现为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律师作用等内容的有效。
9月1日 10:58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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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 13:16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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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与谁通电话都得小心了,没准公安正对你或他秘密侦查呢@大河报刘忠 :@斯伟江 @张培鸿 @迟夙生 @周泽谈案说法 昨晚突击采写,各大律观点只能摘要了。 “无法通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在肯定修订有不小进步的同时,有专家对其部分条款表示担忧,担心有“开倒车”嫌疑。大河报今日报道http://t.cn/a3INjW
9月1日 10:39 来自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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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11:58 来自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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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234)┊ 评论 (23)┊ 收藏(0) ┊转载原文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转载]刑诉法修改草案解读:以阶级斗争为纲 后一篇:[转载]作家“无为”是糊涂还是别有用心 作者:杨建生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轻博客中秋节有奖活动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发评论]教你如何金抢不倒2011-09-04 17:10:21 [举报]
轻轻的来,轻轻的走了。无为2011-09-04 17:18:13 [举报]
说法院判黑社会的大部分判决是错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lilith2011-09-04 18:45:22 [举报]
天下为公2011-09-04 19:08:14 [举报]
强烈支持lilith天下为公2011-09-04 19:19:15 [举报]
自驾游侠2011-09-04 23:40:21 [举报]
zhumadian1082011-09-05 01:33:43 [举报]
zhumadian1082011-09-05 01:49:22 [举报]
jimiwen(@inhopeitrust) 依祖制或因缘际会让你在此生此世忝居高位的人,首先是个男人,或真女人,做你该做的事情吧,你若行了,你入天堂!你若不行,你入地狱,且万劫不复!!zhumadian1082011-09-05 01:50:35 [举报]
jimiwen(@inhopeitrust) 徒,有兵在,最终是虚弱的,自己经历过的嘛。不要等到那一天,就像曾经做过的孽障一行,发生在你身上!!!zhumadian1082011-09-05 01:52:27 [举报]
赶紧着,几个人企图捂N个人的嘴,大家一起一起玩完。有兵在,算你MMGBzhumadian1082011-09-05 01:53:22 [举报]
数学不好:用8000万众去捂十几亿张嘴,不知捂稳是否可作此解。这个社会,到了应该举国上下共同去探讨一种理性平和地存续下去的新解法的时候了!zhumadian1082011-09-05 01:53:50 [举报]
真正和谐社会的到来,需要“公仆”和公民的共同理性,对基本人性的共同敬畏,对法治、规则、道德的共同敬畏。否则,不仅和谐不可得,2000多年来的血酬轮回还将不可避免的上演,这杯具一旦发生,不可想象。zhumadian1082011-09-05 01:55:01 [举报]
zhumadian1082011-09-05 01:56:01 [举报]
jimiwen: 公仆、公民都是人,少点道具和妆扮,大家一起回到真人,让这个社会真实些。 大家都喊累,为甚都还扛着、装着继续抢着含泪喊累?zhumadian1082011-09-05 01:56:33 [举报]
为何官人富人多在忙着移民? 纷纭社会乱象当局真的不知吗?还是向鸵鸟样将鸟头埋近已滚滚烫的沙子装傻鸟?如此下去,只有被烤成鸵鸟干一个下场,而且,埋头翘臀的死相很是难看!zhumadian1082011-09-05 01:59:35 [举报]
jimiwen: 我们这个民族从古至今给人贴标签的历史太悠久,而标签往往导致真人的脸谱化,于是,人更多为标签、脸谱活着,失却人的真意后,戏剧人生、戏剧社会了。所谓的现代化,鄙意应先从去标签、去脸谱始,回复人之为人的真实。无论贫富贵贱,既生为人,人皮、人面、人心即为唯一标签与脸谱,而非标签与脸谱本身zhumadian1082011-09-05 02:00:13 [举报]
jimiwen: 杨金柱(@yjzlawyer) 试问执掌公器的衮衮诸公,还记得公仆是谁人赋予的称谓否?忘性好也罢!只是草草公民想提醒你,即使上峰有令迫不得已,作为执行者,“你有把枪口太高N厘米的权利”。唤回人之为人的良知吧,假如有一天,那“被##”是你,并非没有可能啊。于你于人,返璞归真,至简、至效之途!zhumadian1082011-09-05 02:01:15 [举报]
jimiwen评论: 当稳定压倒一切,稳定在哪里找得到? 这是谁要的稳定?自己打飞机找找快感得了,谁跟谁河蟹?zhumadian1082011-09-05 02:02:35 [举报]
jimiwen: 疯跑的蜗牛:一个中年公民刚刚明白的常识,这将是我后半生的唯一信仰:人人天生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将由这样的个体组成,我珍惜自己的此等权利,并尊重同类的此等权利。公元2011年8月5日晨8点30分于黑龙江,四十一岁生日及生辰来临之际的感悟zhumadian1082011-09-05 02:03:02 [举报]
jimiwen: 没有民主与法制,为人民服务只是顺口讲了几十年的华丽口头禅,而已,跟马拉戈壁没有区别zhumadian1082011-09-05 02:04:30 [举报]
miwen:zhumadian1082011-09-05 02:22:35 [举报]
冤民李秋伟2011-09-05 07:41:28 [举报]
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