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8 11:29:2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金柱按语: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北海却真的成了问题,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北海中院不让律师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音像资料,一点都不奇怪!那好,就让北海中院在开庭质证时当庭播放全部音像资料吧!如果北海中院又拒绝当庭播放全部音像资料,那就让北海中院和北海检察去自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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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准许辩护律师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音像资料,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一位知晓刑事诉讼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有问题。
然而在北海,就是这么一个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却真的成了问题。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为支持控诉,向北海中院递交了数十张数据光盘。可能是审讯记录和犯罪现场监控录像等重要数据资料。
作为案卷证据资料的一部分,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查阅、复制。这是毫无法律障碍的。这既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经反复交涉,北海中院法官坚持拒绝律师复制相关音像资料。理由是光盘太多,复制不便。况且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制”,规定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法院的这一答复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首先,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是一条授权性、选择性规范,该条的被授权的权利主体是辩护律师,即:辩护律师有权选择这样做、也有权选择不这样做。
但对于权利的相对方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是应当,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经辩护律师依法作出行使权利的选择,其相对法院就有义务配合辩护律师实现权力。即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权力的行使。
其次,从《刑诉法》三十六条的行文规范性角度说,这里也只能用“可以”,而不能用“应当”。如果用了“应当”,不仅剥夺了律师行驶权利的选择性。而且律师不阅卷就成了违法,显得不伦不类。那就不是刑诉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了,而是律师法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之类的东西。
再次,从三十六条内涵的逻辑关系看,律师复制音像资料的权利也是绝对、无条件的。在该条款中,音像资料是作为和其它卷宗材料同等地位的、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于一般卷宗的复印,大家肯定均无异议。同理,与卷宗并列的音像资料理所当然是可以复制的。
试想,如果现在仍有法官对律师说: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只准查阅、摘抄,不准复印,将会是怎样的情形?不让人笑掉下巴才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复制含音像资料在内的一切指控犯罪事实材料的绝对性。法院应当无条件配合。
综上,人民法院保障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权,并非“可以”,而是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配合。这不仅是维护律师辩护权的需要,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更是法院保证审判合法性、公正性的基础。这和法院保障律师庭前对被告人有效会见同等重要。不应当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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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贺卫方:谁来给聂树斌们洗冤? 后一篇:被告人缘何声明不需要会见律师?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轻博客中秋节有奖活动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发评论]lilith2011-09-07 09:13:33 [举报]
让你们去夸这个中院,现在好了,莫书记终于找到了他下面这个漏洞了都.郑不好2011-09-07 09:25:23 [举报]
哎,冷静啊杨大律,冷静下再分析。来自郑不好的评论
钦点睡神2011-09-07 09:27:49 [举报]
糊了!来自钦点睡神的评论
红与黑2011-09-07 09:29:50 [举报]
谁有权谁说了算,不是法律说了算。huidingsj2011-09-07 09:33:53 [举报]
张氡2011-09-07 09:35:05 [举报]
很高兴,有这样的活生生的例子可以看。让美国律政剧见鬼去吧。来自张氡的评论
梦梦2011-09-07 09:39:00 [举报]
所谓的音像资料无非就是北海办案部门自编、自导、犯罪嫌疑人被迫配合表演的一场荒诞剧而已,这也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经常拿着这种自编自导的虚假口供(所谓的“铁证”)欺上瞒下。我们拭目以待。梦想时分2011-09-07 09:39:33 [举报]
音像资料同属于证据,而且为法院掌握,那么,法院则有义务容许律师复制,甚而复制好了交给律师,这是律师的权利和法院当尽的义务。音像资料的内容没有涉及国家机密,法院仅仅以光盘太多制作不便为由而拒绝律师复制,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律师的权利,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云间陆逊2011-09-07 09:43:03 [举报]
“北海是地地道道的警察社会。法院、检察院无能为力。”——无能为力的,也只有去自摸了……来自云间陆逊的评论
EcWon2011-09-07 09:45:33 [举报]
生平不做亏心事,夜半敲门也不惊,灵道们害怕了。来自EcWon的评论
搜狐大哥14712011-09-07 09:46:27 [举报]
他们喜欢自摸就让他们摸吧来自搜狐大哥1471的评论
仁尽义至2011-09-07 09:47:44 [举报]
策马由疆2011-09-07 09:56:32 [举报]
律师们好辛苦来自策马由疆的评论
奇谋2011-09-07 10:05:34 [举报]
戴草帽的憨汉2011-09-07 10:11:46 [举报]
// @帅帅的流氓兔 :转发微博。来自戴草帽的憨汉的评论
李光明律师2011-09-07 10:16:58 [举报]
相辅相成982011-09-07 10:30:27 [举报]
当公权力沦落到流氓时,平民能怎么样?来自相辅相成98的评论
yzyangzhou9992011-09-07 10:55:19 [举报]
北海这趟水太深了!冤民李秋伟2011-09-07 11:01:25 [举报]
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冤民李秋伟2011-09-07 11:01:34 [举报]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又过去7年多了?我的案子到现在没人管,如石沉大海。不平则鸣2011-09-07 11:15:42 [举报]
应当将北海司法违法行为整理作为宣传材料广为散发,让公民家喻户晓!!!wakak20112011-09-07 11:20:24 [举报]
很想问北海中院,为什么呢?既然作为证据为什么不能复制?就算不能复制那么在法庭上你应该播放吧?在法院你总得讲法律吧,不讲法律总得讲道理吧,不讲道理你总得讲人心良心吧。你是法院不是妓院吧?来自wakak2011的评论
IT哥云计算2011-09-07 12:00:09 [举报]
单君2011-09-07 12:04:04 [举报]
guanyunfeng112011-09-07 12:19:01 [举报]
北海这么残酷的司法环境,会迫使很多蒙冤的人选择自杀式的报复,执法者中会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信不信,反正我信了!风雨同舟2011-09-07 12:24:00 [举报]
超期羁押、被失踪、非法关押哺乳期妇女、限制律师会见、不许复制诉讼资料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难道就没人管吗?这世界上最多公务员的国家,真的都忙的没时间过问一下全国人民都关住的事吗?这个时期的国家!charliesharp2011-09-07 12:24:08 [举报]
心里有杆称2011-09-07 12:24:19 [举报]
连中级法院的法官都犯这样的错误,中国的法治真是无望。charliesharp2011-09-07 12:30:04 [举报]
心里有杆称2011-09-07 12:30:39 [举报]
授权性,强行性,义务性等等这些条文解释是学法律的人必须学的,也是必须严格掌握的。看看元2011-09-07 12:31:10 [举报]
法学生吴小同2011-09-07 12:36:55 [举报]
法院会允许当庭播放,只不过会因为电脑有问题啊或光盘有问题啊,而构成事实的播放不可能。 反正 播放不成 哎!悲哀雪中松2011-09-07 12:55:53 [举报]
黄文忠律师博客2011-09-07 13:26:41 [举报]
风从东方来2011-09-07 14:22:04 [举报]
告诉过你们,让你们别狂大,还说什么感谢中院,谢吧,本来大家想看的是好的结果,现在大家看到的是你们耍,有趣不?钟锦化lawyer2011-09-07 14:28:23 [举报]
我为我的前法官同仁感到难堪!来自钟锦化lawyer的评论
gb20112011-09-07 14:34:17 [举报]
三亚酒店预订2011-09-07 14:34:20 [举报]
荆轲斗士2011-09-07 14:54:08 [举报]
支持杨大侠的观点和做法!月下神游2011-09-07 14:56:10 [举报]
阅读你的大作,欢迎回访!松姨2011-09-07 14:56:13 [举报]
关注!权与法的较量。来自松姨的评论
lawyer2011-09-07 15:21:00 [举报]
胡顺明律师2011-09-07 15:26:05 [举报]
法治狂想2011-09-07 15:55:45 [举报]
这么简单一个问题,还得费这么大劲分析。得浪费多少人脑细胞。不知道北海还有多少洋相没出完。是故意刁难还是真的无知?不明白。法治狂想2011-09-07 16:06:23 [举报]
谈法治以外的问题。这样的效率,中国能发展吗?时间,精力,人力,财力等等全部耗在这些沟沟秧秧上了。自由人2011-09-07 16:17:19 [举报]
无耻的北海当局shigazhic_wg9yi2011-09-07 16:36:30 [举报]
北海事件发展到今天,起诉书一再变更,跟杨大侠自作聪明不无关系博主回复:2011-09-07 17:24:47
北海第三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有关,这一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人在迷途2011-09-07 16:50:56 [举报]
笑死找不到你的訫2011-09-07 17:26:05 [举报]
看新浪博友文章,支持原创,希望回访喔!风从东方来2011-09-07 18:02:39 [举报]
博主回复:2011-09-07 18:56:26
谢谢!我还从来没有接触过北海中院,即没有公开批评过北海中院,也没有公开赞扬过北海中院!
还有,北海检察院多次更改起诉书不是一件坏事啊!开庭以后你就会知道了!他们改的次数越多,露出的漏洞也就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