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北海中院拒绝律师复制音像资料违法

时间:2011-09-08 11:29:2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1-09-07 09:05:41) 转载 标签: 杂谈杨金柱陈光武陈有西贺卫方刘桂明 律师制度刑事辩护刑讯逼供 分类: 休闲山庄       陈光武:北海中院拒绝律师复制音像资料违法

      金柱按语: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北海却真的成了问题,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北海中院不让律师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音像资料,一点都不奇怪!那好,就让北海中院在开庭质证时当庭播放全部音像资料吧!如果北海中院又拒绝当庭播放全部音像资料,那就让北海中院和北海检察去自摸吧!

              ==================================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准许辩护律师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音像资料,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一位知晓刑事诉讼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有问题。

    然而在北海,就是这么一个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却真的成了问题。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为支持控诉,向北海中院递交了数十张数据光盘。可能是审讯记录和犯罪现场监控录像等重要数据资料。

    作为案卷证据资料的一部分,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查阅、复制。这是毫无法律障碍的。这既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经反复交涉,北海中院法官坚持拒绝律师复制相关音像资料。理由是光盘太多,复制不便。况且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对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制”,规定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法院的这一答复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首先,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是一条授权性、选择性规范,该条的被授权的权利主体是辩护律师,即:辩护律师有权选择这样做、也有权选择不这样做。

    但对于权利的相对方人民法院来说,不仅仅是应当,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经辩护律师依法作出行使权利的选择,其相对法院就有义务配合辩护律师实现权力。即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权力的行使。

    其次,从《刑诉法》三十六条的行文规范性角度说,这里也只能用“可以”,而不能用“应当”。如果用了“应当”,不仅剥夺了律师行驶权利的选择性。而且律师不阅卷就成了违法,显得不伦不类。那就不是刑诉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了,而是律师法或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之类的东西。

    再次,从三十六条内涵的逻辑关系看,律师复制音像资料的权利也是绝对、无条件的。在该条款中,音像资料是作为和其它卷宗材料同等地位的、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于一般卷宗的复印,大家肯定均无异议。同理,与卷宗并列的音像资料理所当然是可以复制的。

    试想,如果现在仍有法官对律师说:刑诉法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只准查阅、摘抄,不准复印,将会是怎样的情形?不让人笑掉下巴才怪!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这也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复制含音像资料在内的一切指控犯罪事实材料的绝对性。法院应当无条件配合。

    综上,人民法院保障辩护律师全面阅卷权,并非“可以”,而是应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配合。这不仅是维护律师辩护权的需要,也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更是法院保证审判合法性、公正性的基础。这和法院保障律师庭前对被告人有效会见同等重要。不应当以任何理由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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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ith2011-09-07 09:13:33 [举报]

让你们去夸这个中院,现在好了,莫书记终于找到了他下面这个漏洞了都.

郑不好2011-09-07 09:25:23 [举报]

哎,冷静啊杨大律,冷静下再分析。

来自郑不好的评论

钦点睡神2011-09-07 09:27:49 [举报]

糊了!

来自钦点睡神的评论

红与黑2011-09-07 09:29:50 [举报]

谁有权谁说了算,不是法律说了算。

huidingsj2011-09-07 09:33:53 [举报]


我说过北害 是害虫 你们怎么老是寄它与希望呢 弄点法律杀虫剂 换掉好点的虫子 

张氡2011-09-07 09:35:05 [举报]

很高兴,有这样的活生生的例子可以看。让美国律政剧见鬼去吧。

来自张氡的评论

梦梦2011-09-07 09:39:00 [举报]

所谓的音像资料无非就是北海办案部门自编、自导、犯罪嫌疑人被迫配合表演的一场荒诞剧而已,这也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经常拿着这种自编自导的虚假口供(所谓的“铁证”)欺上瞒下。我们拭目以待。

梦想时分2011-09-07 09:39:33 [举报]

音像资料同属于证据,而且为法院掌握,那么,法院则有义务容许律师复制,甚而复制好了交给律师,这是律师的权利和法院当尽的义务。音像资料的内容没有涉及国家机密,法院仅仅以光盘太多制作不便为由而拒绝律师复制,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律师的权利,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云间陆逊2011-09-07 09:43:03 [举报]

“北海是地地道道的警察社会。法院、检察院无能为力。”——无能为力的,也只有去自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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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Won2011-09-07 09:45:33 [举报]

生平不做亏心事,夜半敲门也不惊,灵道们害怕了。

来自EcWon的评论

搜狐大哥14712011-09-07 09:46:27 [举报]

他们喜欢自摸就让他们摸吧

来自搜狐大哥1471的评论

仁尽义至2011-09-07 09:47:44 [举报]


北海﹦司法自摸?

策马由疆2011-09-07 09:56:32 [举报]

律师们好辛苦

来自策马由疆的评论

奇谋2011-09-07 10:05:34 [举报]


唉,真的无语了,如果这么理解法律,共和国的法官的水平也太。。。
这叫有特色的“选择性释法”!

戴草帽的憨汉2011-09-07 10:11:46 [举报]

// @帅帅的流氓兔 :转发微博。

来自戴草帽的憨汉的评论

李光明律师2011-09-07 10:16:58 [举报]


一直不寄望于刑诉法的修改能带来什么好的改观,这就是例证。共和国的一个中院竟然这样理解这条法律规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一样可以被做出惊人的理解。有一次我去法院复印卷宗,被告知不行,原因是刑诉法规定可以复制,但不是复印。

相辅相成982011-09-07 10:30:27 [举报]

当公权力沦落到流氓时,平民能怎么样?

来自相辅相成98的评论

yzyangzhou9992011-09-07 10:55:19 [举报]

北海这趟水太深了!

冤民李秋伟2011-09-07 11:01:25 [举报]

 法院的院长可以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吗?
    我叫李秋伟,吉林省榆树市人。1989年5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抓去。1990年6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我有期徒刑6年。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服刑期满后。於1994年7月5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对我的刑事裁定。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榆树市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我的案子到现在又7年了,就是没人管。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我的案子是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在法院当院长的10年里,拖着不办的案子。他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案,把案子拖着不办。一拖7年,拖到他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这个案子在他离开后。榆树市人民法院在新的法院院长的领导下,重新审理了我的案子,纠正了原先的错案。在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我无罪。
    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我无罪后。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办我案子的法院院长,又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我的案子在法院是他办的案,现在到检察院再由他来监督。能保证他承认他的错误吗?在法院他拖了7年多不办案,他说法院去监狱办案没有经费,后来又说无法找到当事人。现在这个案子到了检察院,又开始归他管,他开始抗诉了这个案子,为什么现在他就能找到当事人,而且当事人能够给他出证据抗诉了这个案子。
  

冤民李秋伟2011-09-07 11:01:34 [举报]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7月5日开始抗诉。长春市检察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在又过去7年多了?我的案子到现在没人管,如石沉大海。
   我在公安局被11人的专案组办案“刑讯逼供”过,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调查,他们是怎样调查的?
    现在这个案子因为他在法院和检察院当院长,案子便无人问,无人管。
    所以,像他这样在法院当院长后又去检察院当检察长合法吗?
    法律上为什么没有规定,这样做可以吗?这样做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法律的回避制度吗?。
   法院院长在法院当了10年的院长后,可以去其他省市县检察院工作(当检察长),但不能与他原先担任法院院长的法院有任何关系(自己能监督自己吗?)。
   如果法院和检察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我的案子今后会办成什么样子?我一定要申冤到底的。现在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不管我的案子,总说找不到当事人一拖在拖,没人办案,但是我还是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环境会越来越好,法律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强大,法律制度的弊端和法律人员的素质低下会不断的改善提高。相信我的案子会有人管的。正义会战胜邪恶的,我相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我期待着。
   
            冤案人:李秋伟(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     
            
           电  话:043183630186

不平则鸣2011-09-07 11:15:42 [举报]

应当将北海司法违法行为整理作为宣传材料广为散发,让公民家喻户晓!!!

wakak20112011-09-07 11:20:24 [举报]

很想问北海中院,为什么呢?既然作为证据为什么不能复制?就算不能复制那么在法庭上你应该播放吧?在法院你总得讲法律吧,不讲法律总得讲道理吧,不讲道理你总得讲人心良心吧。你是法院不是妓院吧?

来自wakak2011的评论

IT哥云计算2011-09-07 12:00:09 [举报]


北海法治这么操蛋,看来是杨佳式的受害者太少,如果多几个有血性的蒙冤者,我敢断定北海公检法不敢如此嚣张、放肆。

单君2011-09-07 12:04:04 [举报]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开始了

guanyunfeng112011-09-07 12:19:01 [举报]

北海这么残酷的司法环境,会迫使很多蒙冤的人选择自杀式的报复,执法者中会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风雨同舟2011-09-07 12:24:00 [举报]

超期羁押、被失踪、非法关押哺乳期妇女、限制律师会见、不许复制诉讼资料等等一系列违法行为,难道就没人管吗?这世界上最多公务员的国家,真的都忙的没时间过问一下全国人民都关住的事吗?这个时期的国家!

charliesharp2011-09-07 12:24:08 [举报]


北海中院干得好,赞一个。
你们做的越好,给全国人民的教育意义越大。
没有巴黎和会上的被出卖,哪里有五四运动?

心里有杆称2011-09-07 12:24:19 [举报]

连中级法院的法官都犯这样的错误,中国的法治真是无望。
必须对中国法院的法院进行一次普法。
这是最基本的常识,连法学院学生都懂的人,法院竟然不懂。

charliesharp2011-09-07 12:30:04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正确的理解是:可以查阅,不能看;可以摘抄,不能笔记;可以复制,不能复印;应当提供方便,也可以提供不方便;保证必要的时间,没说一定要提供你房间。

心里有杆称2011-09-07 12:30:39 [举报]

授权性,强行性,义务性等等这些条文解释是学法律的人必须学的,也是必须严格掌握的。
现在的法官,除了法庭上那几条常用的法律,几乎不再深入学习法理法律规范,已经成为一个风气,导致法院的法律素质浙浙降低。
究其根源是未审先判,政法委定调等的非司法行为,干预了法院办案,使法院成为一个机器,不再学习钻研法律。

看看元2011-09-07 12:31:10 [举报]


杠上花都还不是自摸?
自欺欺人

法学生吴小同2011-09-07 12:36:55 [举报]

法院会允许当庭播放,只不过会因为电脑有问题啊或光盘有问题啊,而构成事实的播放不可能。  反正  播放不成   哎!悲哀

雪中松2011-09-07 12:55:53 [举报]


无耻!

黄文忠律师博客2011-09-07 13:26:41 [举报]


这样的法官已经不具备做法官的条件,应予辞退!

风从东方来2011-09-07 14:22:04 [举报]

告诉过你们,让你们别狂大,还说什么感谢中院,谢吧,本来大家想看的是好的结果,现在大家看到的是你们耍,有趣不?

钟锦化lawyer2011-09-07 14:28:23 [举报]

我为我的前法官同仁感到难堪!

来自钟锦化lawyer的评论

gb20112011-09-07 14:34:17 [举报]


律师团不能掉以轻心呀,要有各种应对预案。

三亚酒店预订2011-09-07 14:34:20 [举报]


北海呀北海,真不明白,到了指驴为马的年代了,人民敢说不是马吗?????????

荆轲斗士2011-09-07 14:54:08 [举报]

支持杨大侠的观点和做法!

月下神游2011-09-07 14:56:10 [举报]

阅读你的大作,欢迎回访!

松姨2011-09-07 14:56:13 [举报]

关注!权与法的较量。

来自松姨的评论

lawyer2011-09-07 15:21:00 [举报]


哎呀,我简直都不愿意说话了,北海呀北海尽管你盘踞在南中国海的一隅,但是你毕竟是在中国的土地上。尽管现在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不那么的民主,但是你也得遵守现行的法律。你连视听资料都不准许复印。是不是太愚昧、无知、无能的表现。你们真正的代表了自己的丑陋、愚昧、恶心和无德、无能、五才。你们的做法真的让人感到恶心。
广西一个令人厌恶的省份,北海一个不是和人类居住的小城。

胡顺明律师2011-09-07 15:26:05 [举报]


北海中院法官的高见,只能说明北海法官应当回炉了,即回学校补习法理学。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再献丑!

法治狂想2011-09-07 15:55:45 [举报]

这么简单一个问题,还得费这么大劲分析。得浪费多少人脑细胞。不知道北海还有多少洋相没出完。是故意刁难还是真的无知?不明白。

法治狂想2011-09-07 16:06:23 [举报]

谈法治以外的问题。这样的效率,中国能发展吗?时间,精力,人力,财力等等全部耗在这些沟沟秧秧上了。

自由人2011-09-07 16:17:19 [举报]

无耻的北海当局

shigazhic_wg9yi2011-09-07 16:36:30 [举报]

北海事件发展到今天,起诉书一再变更,跟杨大侠自作聪明不无关系

博主回复:2011-09-07 17:24:47

北海第三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有关,这一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人在迷途2011-09-07 16:50:56 [举报]

笑死

找不到你的訫2011-09-07 17:26:05 [举报]

看新浪博友文章,支持原创,希望回访喔!

风从东方来2011-09-07 18:02:39 [举报]


"北海第三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有关,这一次变更起诉书和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建议杨律师你还是自谦一点,不然最后虽然都明白这事不是你的能力能更改的,但如果没有你在这上面,不停地说这不对,那不对,我想检察院的人也不聪明到一改再改起诉说,这案子也早就开庭了。
换言之,你们律师一再认为北海中院有多好,我也一再提醒你们,但结果是如你们所愿,还是如我们所说?
至少有一点可以证明的就是:看北海的公检法的嘴脸,我们比你看得清楚。

博主回复:2011-09-07 18:56:26

谢谢!我还从来没有接触过北海中院,即没有公开批评过北海中院,也没有公开赞扬过北海中院!
    还有,北海检察院多次更改起诉书不是一件坏事啊!开庭以后你就会知道了!他们改的次数越多,露出的漏洞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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