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0 17:55:22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陈有西按]对于此文,我说四点意见:
一、人大法工委征求《刑诉法》修改意见到9月30日结束了,但是上会前的讨论,并不能结束,不要降温。学术界和社会各界都应当继续关注。感谢人民日报继续发表这样的文章;
二、说延长拘传时间到24小时,是为了减少刑讯逼供,逻辑上是极为混乱和荒唐、南辕北辙的。他们并不了解第一线刑警的办案真相。12小时和24小时无论对侦查方,还是受审方,对破案都不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所有被传人,都可以关过夜了,将对全国的公民、潜在被传人和家庭,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改非同小可。
三、我坚决反对拘传期延长到24小时。12小时还查不明这人够不够刑拘,那就应当放人。有犯罪嫌疑,你就拘留。因为中国的拘留权同样在公安局、反贪局、安全局,刑拘后他能查一个月零七天。没有必要把12小时拘传权也扩大。但是我预测,这次修改一定会改为24小时。因为中国的公安、检察的声音太强大了。大家等着关过夜吧。
四、还有一个异地监视居住问题,也是变相失踪、刑讯逼供的一个大藏身洞。这次《刑诉法》修改观念的大倒退,是全方位的。不要说什么条文是各方平衡的结果。这次修改没有什么平衡,只有公权响亮的声音。代表律师和民众的只有一个田文昌一个陈光中,其他参与圏内的学者都是检察院、公安部的传声筒。他们的屁股早就坐过去了。社会上的律师、专家、学者们,认真研究和呼吁一下这些问题。这是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以为同你我无关。
刑诉法拟延长拘传时限 被质疑变相支持刑讯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9日06:13 人民网-人民日报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
完善强制措施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是引起热烈讨论。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
【出发点】
致力解决司法办案难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表达了这样的看法,很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时间有限,导致办案困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介绍:“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工作。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首先会选择抗拒而不是配合调查。”
若在十几年前,民警可能会采用逼供等一些加大审讯力度的手段,打“短、平、快”,现今执法规范化建设抓得很紧,并有领导督导、审讯录音录像等相应措施,需要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运用审讯策略取得口供,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时间;在询问证人阶段,侦查人员也不能保证很快就能找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进行搜查,也有个路途远近的问题;在勘验检查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伤情鉴定、物证核价工作,相关机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
“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陈先岩坦言,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普遍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侦查人员以12小时获取口供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换个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对于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分歧,陈卫东如是表示,拘传本身是一种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多年实践说明12小时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部分案件的拘传时间从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也是侦查部门现实需求的反映。
【立足点】
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必须并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这个原则。”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不及时打击惩罚,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侵害。如果过于强调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一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长拘传时间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的情况。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出现取证难、突破难的情况,往往导致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经济问题,但是苦于短时间内没法获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经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销毁、转移证据,从而不利于侦查人员破案,罪犯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针对有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公权扩大的问题,陈卫东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和平衡,但他强调时限的延长是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制度、原则、方法上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平衡,是对哪一种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选择,是立法机关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警察权的扩充是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打击犯罪。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获得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社会不安定,人权保障也无法实现。”与此同时,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群众也感受到了立法机关的初衷: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既立足于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效打击犯罪,还司法以公正,又立足于人权依法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还公民以自由,尽可能做到二者的平衡与协调。
【落脚点】
不能仅靠延长拘传时限
从12小时到24小时,不仅仅是简单的时间延长,更是对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工作机制、工作效率的考验。新考验亟须新突破。
“12小时与24个小时的具体区别在哪里?”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都希望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细化“案情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认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界限。这不仅让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也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新的规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复杂为由,无条件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陈卫东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避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一是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没有体现这一点,他建议加以细化。“这样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可以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12小时的延长给了侦查部门更多的时间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但办案人员不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掉以轻心,更应杜绝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打破12小时突破案件的传统模式,将12小时仅仅视为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为下一步的侦查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延长的12小时里要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有所突破。警方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办理一批法律文书,还要上传网络,因此,精简程序也是有限时间内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一环。
此外,侦查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办案效率。陈先岩表示:“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对公、检、法部门都是一个挑战。虽然在时间压力上小了些,但作为执法人员还要不断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弄清每个案件的具体特性,尤其是选准案件的突破口,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执法人员能迅速有效的开展工作,否则即使延长48小时、72小时也不够用。”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改进自身业务水平,加强法律、程序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应是题中之义。”陈先岩如是说。
1 共1页 上一篇:已是最后一条了 下一篇:河南省约100万人移民海外多系社会精英阶层 查看(5736) 评论(70) 评分(0|21) 管理 推荐 访客 发表于2011-10-20 14:38:35人大是谁养的。本该是人民的代言人,现在变成政府,甚至个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这样的法律是恶法,无须遵守。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10-20 14:36:40公民违法可以有公权为制裁,而公权违法,谁来制裁?现在中国就出现这种,公权违法根本无法制裁,特别是在公检法领域,他们说了算,再说,再抓,太可怕。所以,任何给他们留有余地的做法都是不科学,不理性的。最终受害的是百姓,破坏的是整个社会和法治的建设。如果要民权让步,前提必须保证公权值得百姓的信任,司法公正。这样,就算民权受到迫害,也有救济,而现在,公权一边倒。连南阳这样的事情,政府都出来说合法,简直是胡闹。闹得无法无天。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利说这样的,这是政法机关的事。存在的问题太多,从谁来说话,就可以看出政府干涉司法的严重,这样的社会,如何让司法公正。公检法政府成为捆绑的一家人。百姓去哪里申冤?这样的司法状况,中国人谁敢在中国生活。
删除 |引用 目睹旧事 发表于2011-10-20 13:40:01越走越远了,不要百年了,数十年就知道结果了,二十年的教育(改革)体系,教育出来的大众子孙,心智越来越统一,高度统一的结果,是什么?是碾压小孩后的冷漠,逼供后的集体无视。提醒每一位中国公民,你每天祈祷吧,祈祷上天的眷顾,这些事不要降临我身。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10-20 12:52:20 原帖由民已不好愚 / 发表于2011-10-19 23:20:37有人说:一个不透明的机构,肯定会很黑。一个不公开的机构,肯定会贪婪。一个不能监督机构,肯定会暴利。一个不能问责的机构,肯定会敛财。一个不能选择的机构,肯定会独裁。一个不让批判的机构,肯定会出错。一个不让说话的机构,肯定会残暴。全世界各国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删除 |引用 lpf24999 发表于2011-10-19 23:31:23昨天《南阳晚报》报道了南阳市政府组织的一次针对杨金德的身体鉴定,据该报称:在唐河县看守所的委托下,10月16日下午4时,在河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及检察院、法院监督人员等人的全程监督下,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杨金德做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中心医院组织了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磁共振等多项检查,对杨金德进行全面体检。检查一直持续到当晚10时,用了6个小时。看了报道以后,也为了核实相关的问题,今天下午会见了杨金德,了解了鉴定的相关情况,杨金德指出该报道有多处不实之处: 一、没有辩护人的参与何谈监督?杨金德表示,他在进行鉴定之前数次提出要求其辩护律师一起参与鉴定的过程,但未得到许可,根据该报告可以知道,参与这起鉴定的人员有河南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及检察院、法院人员唯独少了辩护律师,媒体都可以参与,法院检察院都可以参与,为什么辩护律师就不可以参与?所谓的媒体不过是两个系统内的比较听话的媒体,其称这么多的机构都是南阳系统内可以控制的机构和人员,其真实性很难有说服力! 二、杨金德表示他并没有不配合检查杨金德向本人表示,他完全配合检查,有省人大代表“贾小平”(音译)可以证明配合检查的事实,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不配合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怎么来的?难道是强按着暴力体检??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象是“刑讯逼供”?所以说在不配合的情况下作出鉴定结果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其否认了不配合的说法! 三、杨金德称媒体的拍摄是按需要进行拍摄的杨金德表示,其在看守所拍摄时,唐河县公安局的某人将其沾在眼角上的纱布强行撕掉后才开始录相,为的是有一个良好完整的的形象,其称在拍摄的过程中,只是有选择的进行拍摄,有的时间可以完整录像,有的时间只可以录相,但不可以录音,杨金德认为这一次鉴定只是一个面子工程,他认为在南阳的范围没有公正、公平、真实可言! 四、销毁了手指上的指甲,杨金德称这是他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杨金德称,在进行体检前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强行将其按住,将他手指上保留了快一年的手指甲(刑讯逼供证据)强行剪掉,现在看他的手指上一根长指甲都没有了。 五、他已经五天时间没有进食了,只有今天早上才喝了一小盒牛奶杨金德称他已经有五天时间不能进食了,问其原因,他说在社旗看守所时曾经被社旗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强行插胃管,结果没有插到胃里,而是插到了气管里,造成大出血,之后留下后遗症,只能吃流状物,所以现在看守所供应的馒头根本无法食用,以致于挨饿了五天,并提到在社旗看守所对其进行插管的人员,一位“金”姓的所长,和一个姓“梁”的狱警。 六、报道中对警犬基地的羁押时间故意隐瞒杨金德称,他是2010年10月12日在方城被拘留的,头上戴得是头套,后来去了羁押场所后,他才发现不是看守所而是警犬基地,被送到社旗的时间应该是14日的上午,他说在警犬基地关了两个晚上,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他基本不认识,他只认识其中的一个人叫“张清柳”(音译),这个人对杨金德扇耳光扇得最狠,之后便开始刑讯逼供,一开始杨金德还是比较清醒的,但经过两个晚上加一个整白天的折腾,到后来他已经没有意识了。 七、关于报道中称皮肤完整可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没有因果关系刑讯逼供的体罚方式都是要达到在身体上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有如封建社会的“笞杖”,这一刑种是个技术活,有钱人都会在这个刑上花大钱,笞杖打人的时间,有两种打法,一种是打花,打得啪啪响,但不会伤筯动骨,一种是表面没问题但里面的筯骨全裂,所以刑讯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不能在身体上留下任何的伤痕,比如吊大称,比如摇电话线,比如跪墙后用小木棍撵小腿可以让你小便失禁,这些方法当然不会在身体上留下任何的伤痕,所以依据身体皮肤完整,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实为笑柄。 八、南阳市政府的工作组不伦不类其实南阳市政府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他们的心态也无可厚非,只是这种行为又一次向我们证明了政府干预司法的现状,其实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和排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2010年的两个规定,都规定的很清楚了,完全可以通过二审的开庭进行审理,这样公诉方与辩护人都可以见证参与到这个非法证据的排除中来,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政府出来插这一杠子,出力不讨好,这也能看得出南阳司法现状,现在这个案子又变成了一个政治案件,政府这样大张旗鼓的站出来高声呐喊,什么意思呢?很明显是想帮助司法部门来撑腰,其实这个时间,对于本案的是是非非,你让法院开庭审理不就完了,何必惹这一身的骚,本人同情南阳市政府,也可怜南阳市政府。 综上,本人认为,关于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在正常的刑事审判来进行审理,如果南阳市政府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证明无刑讯逼供,以便达到给南阳中院一个不开庭的理由,那我真的就没有什么话可以说了,所以,我建议南阳市政府,不要过分的干预这个案件,让这个案件按司法程序向前走,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到底是真是黑社会?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庭来审理来查明,那时大家对政府不会有一点的怨言,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一个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与南阳市政府没有任何的关系,只是希望南阳市政府保持中立就可以了,但是这一份报道的出世,让我们看到了南阳市政府在帮助南阳市公安局粉饰,给人的感觉非常不好,建议南阳市政府以公正、公平、客观的心态和工作作风,让本案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就可以了。
删除 |引用 一介公民 发表于2011-10-19 23:27:26高层再不重视,民众全都失望了!!!
删除 |引用 民已不好愚 发表于2011-10-19 23:20:37有人说:一个不透明的机构,肯定会很黑。一个不公开的机构,肯定会贪婪。一个不能监督机构,肯定会暴利。一个不能问责的机构,肯定会敛财。一个不能选择的机构,肯定会独裁。一个不让批判的机构,肯定会出错。一个不让说话的机构,肯定会残暴。
删除 |引用 崔永元 发表于2011-10-19 23:18:45崔永元:我把中国当下知识分子分成三类:一类叫拍案而起;一类叫洁身自好;第三类叫随波逐流。从历史角度看,最需要的是拍案而起的知识分子。现在中国的知识分子,能做到洁身自好就相当不错了。哪一次商业炒作,哪一次对消费者、读者、公众的欺骗,后头没有学者、科学家……
删除 |引用 天涯客007 发表于2011-10-19 23:18:00社会上的律师、专家、学者们,认真研究和呼吁一下这些问题。这是为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要以为同你我无关。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支持陈律师的四点意见。
删除 |引用 才不会害人 发表于2011-10-19 22:58:10“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乔治• W •布什
删除 |引用 国画 发表于2011-10-19 22:55:46有人问保山市长吴松,“你做过云南大学校长,和做市长有差别吗?”“有啊,”吴松笑了,“做校长,你说得再对,教授们也可能说你错了,因为真理是相对的;做市长,你说得再错,听者肯定说你对,因为权力是绝对的。”.------------网友:看过此报道,就知道了,为什么中国现行体制下,就根本无法阻止腐败的普及!因为,“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没有真正的民主、法治(注意:“真正”的含义),所有的大肆宣传的“反腐”不过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或者是“哄骗老百姓”的把戏。
删除 |引用 lpf24999 发表于2011-10-19 22:33:23南阳公布鉴定结果 杨金德涉黑案不存在刑讯逼供 2011-10-19 13:58 大河网 我要参与(553) 近段时间,南阳涉黑案主要成员杨金德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报道在网上广泛传播。10月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昨日正式公布的鉴定结果表明,网络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今年7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杨金德涉黑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二审。10月10日起,一篇题为《民企老板“涉黑”称遭刑讯逼供,体罚后与狗同笼》的新闻稿在网上大量转载,产生了极坏影响。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报道,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当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 10月16日,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由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在两名省人大代表、两名省政协委员、两名报社记者、两名电视台记者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对杨金德的身体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核磁共振等多项检查。 体检中,杨金德自诉多次因他人外力打击致左眼失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年。杨金德左眼、右耳、左手腕、食指、小指用胶布粘贴,医生去掉胶布进行检查。在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双下肢肌力、全身感觉、双眼视力等检查过程中,杨金德不配合检查。 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显示,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10月10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从2010年10月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10月13日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2010年10月30日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至今,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另外,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杨金德所称在警犬基地遭遇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刑讯逼供并不存在。警犬基地实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警犬训练大队的办案办公场地,警犬训练大队与另两个大队相互隔离,警犬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驯犬员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法接近在此训练的警犬,更不可能将凶猛的警犬和人关在一个笼子里。10月15日,有媒体称“南阳市公安局正紧急拆除警犬基地审讯室毁灭证据”的报道也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南阳市公安局因办案所需,8月份开始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在办公楼一楼最西头装修两间讯问室。而杨金德2010年10月12日被抓获时,是在该大队办公楼一楼最东头的一间讯问室进行讯问的,该讯问室目前完好无损,尚在使用。 南阳市政法机关有关人士表示,南阳政法机关一贯重视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监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建议,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反映民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也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网记者)
删除 |引用 TRE 发表于2011-10-19 22:27:49评5分
看到南阳官方的回复了吗?“杨金德没有被刑讯逼供”,全世界人民都看见视频了,它还就敢这么说,你说公权力有多嚣张,真是要多黑有多黑!!! 没有比这更黑豆黑社会了!!!
造法执法都是大倒退,目的是维护政权的稳定,抢夺政权可以杀人,稳定政权为何不能乱杀人呢?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10-19 21:44:52现今中国,打击贪官基本靠二奶、小偷,跟TM警察有多大关系?况且还有个什么法外的双规嘛。这条明显是针对弱势百姓的。
删除 |引用 江湖 发表于2011-10-19 21:33:20支持陈大律师的四点意见
删除 |引用 网络实名 发表于2011-10-19 21:28:05【用匿名的评论员发文要求网络实名】 邵明波:《北京日报》18以“甄言、晓刚”的匿名方式,发表评论员文章,痛陈微博的危害,要求微博实名制。并宣称与传统媒体“白纸黑字”,有着严格的信息发布、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不同,网络媒体在这方面的建设远远缺失和滞后云云。(用匿名的评论员发文要求网络实名,是不是脑子被什么人或者动物踢过了?)……………张泉灵:仔细想想,为什么他们会对微博新媒体恨之入骨,不断夸大微博里一些虚假信息影响力,甚至以钓鱼方式造假以证明微博之需被监管?其实他们怕的不是谣言,谣言有什么可怕?言论自由流动的环境里,任何虚假信息都会在交叉比对中失去活性。可怕的其实是真话,而且不受控制,这才是令他们恐惧的!
删除 |引用 不可思议的中国特色 发表于2011-10-19 21:19:55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豪华干部病房10月16日正式营运!耗资4亿8千万!建筑面积5.6万平米!设省级、副省级、厅级、局级床位257张!内部配置全是国际顶级进口设备!护士年轻貌美!据说领导们日理万机,需好好调养,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删除 |引用 乱相丛生 发表于2011-10-19 21:18:23【湖南农民上访被绑架卖到河北砖窑做黑工】 2009年8月阳湘正第一次进京上访,在列车上被乘警查扣了身份证,到京后即被邵阳市驻京办人员送回湖南。2010年初,再次到北京,但反映的问题被批转回家乡隆回县。2011年6月第三次进京上访,在北京西客站被绑架,押往河北沧州吴桥县一砖窑厂“做黑工(南都)…………南都深度将报道这一比电影和小说更荒诞的事件。
删除 |引用 立格狼 发表于2011-10-19 21:16:23723动车事故调查报告没出来。。。。。。神马都是浮云
删除 |引用 一国一制 发表于2011-10-19 21:14:57【一国一制】 最近民进党创党元老张俊宏提出两岸应实行“一国一制”,就是在民主、法治前提下统一,这才是“真统一”。大陆若真想统一,就实施总统直选...2300万台湾人和4万名民进党党员都不害怕,13亿大陆人和7900万党员更不应反对。
删除 |引用 茅于轼 发表于2011-10-19 21:13:12今天的中国道德滑坡,那跟政治是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的政治是个假话政治,它老是讲假话,道德怎么好得起来?WJB叫大家说真话。那好,上头先说真话给大家作个表率。但是,中国的很多事情至少上头是不敢公开说真话的。你却叫人说真话,谁敢说真话?像我们这些傻瓜蛋才说真话。(茅于轼)
删除 |引用 教育的失败源于欺骗! 发表于2011-10-19 21:12:35冯骥才:在普世文明国家中,教育是中立的,不给任何党派作广告。我们的大中小学反其道而行,恰洽成了党派的广告牌,还在牌下公然打出政、治、课的招牌,把欺骗灌给学生洗脑。我上学时就是这套骗人的玩艺儿,现在仍是!学生们特反感还得学,计入学分。欺骗的荒唐啊!!
删除 |引用 当不义写进了法律,抵抗就成为了义务 发表于2011-10-19 21:11:18当不义写进了法律,抵抗就成为了义务--------(照片)下午在华尔街,老太太安静优雅的站着。我问@潘萌SoPhia 那牌子上写着什么?她说:“当不义写进了法律,抵抗就成为了义务。”不禁肃然起敬。
删除 |引用 牛田洋风灾 发表于2011-10-19 21:09:42【牛田洋风灾】1969年7月28日,风力高达18级的特大台风袭击汕头。驻守在汕头牛田洋军垦基地的部队和大学生,为保护牛田洋这个毛泽东“五七”指示的发源地,“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冲上海堤,手挽手用血肉之躯抗击台风。风灾过后,海面漂满遗体,470名部队官兵和83名大学生遇难
删除 |引用 湖 发表于2011-10-19 21:07:5424小时也好,12小时也吧,官家是讲政治的(会撒谎较无耻,没人性较凶残),对它起作用和有约束力的只有政治,按官的立场,说你不对时,法律是不能成为挡箭牌的,所以我认为目前法律不那么重要,最多算老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
删除 |引用 韩志国 发表于2011-10-19 21:07:17韩志国:【中国式纠结】一部手机丢失了,一群相好惊呆了:不是心疼,是心慌。一个贪官进去了,一帮朋友傻眼了:不是为他,是为己。一个领导艾滋了,一堆妇女乱套了:不是咋治,是咋办?一个老人摔倒了,一个国家纠结了:不是不扶,是不敢。一个女孩被轧了,一个民族杯具了:不是无胆,是无德。
删除 |引用 皇上不急太监急 发表于2011-10-19 21:05:29【皇上不急太监急】 史料味辑:清末法国使臣罗杰斯对中国皇帝说:“你们的太监制度将健康人变成残疾,很不人道。”没等皇帝回话,贴身太监姚勋抢嘴道:“这是陛下的恩赐,奴才们心甘情愿。怎可诋毁我大清国律,干涉我大清内政!”
删除 |引用 叫人不再思念你 发表于2011-10-19 21:03:47潇湘晨报:思念水饺被检出含病原菌,可引发肺炎甚至败血病——知名品牌思念三鲜水饺被检出可引起肺炎的金黄色葡萄球菌,现该批次水饺已经被全市停止销售。金黄色葡萄球菌在食品安全检查中为不得检出物质,该菌是人类化脓感染中最常见的病原菌,可引起局部化脓感染,也可引起肺炎等。
删除 |引用 郑渊洁 发表于2011-10-19 21:02:13郑渊洁:1993年的4月1日,《中国青年报》为配合愚人节,刊登了19条假新闻。结果,相关编辑被处分。有的国家的报纸平时不能刊登假新闻,愚人节那天可以。有的国家的报纸平时可以刊登假新闻,愚人节那天不行。
删除 |引用 东莞时报 发表于2011-10-19 21:00:55【万家灯火为谁熄灭】 东莞时报:篁胜酒店内一女子带横幅爬上三十米高电塔轻生,抢救陷入困局,断电抢救将致东莞市内半个城区停电,抢救方案还未确定。
删除 |引用 教育不应这样 发表于2011-10-19 20:59:32【教育不应这样】 噬石真象:福建浦城县浦三中高一学生张志鹏因上课玩手机被其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辱骂。后叫家长到学校。学生向班主任道歉,老师不接受其道歉,继续辱骂其自尊,学生不忍其辱,最后跳楼自杀。事故发生的十几分钟内学校领导,老师对事故不闻不问,就只有孩子他妈妈陪着他走完了人生的最后十几分钟。●韩雨亭微观世界:[求证]浦城三中冷漠教师苏美容:福建浦城三中高一同学张志鹏被班主任苏美容连续辱骂一小时后自尊心到极限,跳楼自杀后母亲追下楼去,腿已摔断,脑桨崩裂,惨不忍睹,母亲跪在楼下撕声裂肺大喊:“老师救救我的儿子,老师救救我的儿子……”苏美容无动于衷,看也不看,这就是那个班主任——苏美容!(照片)●韩雨亭微观世界:一所用“爱校勤学”掩饰意识形态、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教育基地。学生,只是他们完成指标的工具。班主任苏美容,只是这所集中营的变态教官。爱是什么?教育是什么?她并不知道!只知道爱玩手机的张志鹏,挑衅了她的权力感,她用恶毒的语言,把他逼上了自杀之路。
删除 |引用 化学是你化学是我 发表于2011-10-19 20:54:22优酷拍客:北大校长神曲化学爆红——“网络再现神曲《化学是你化学是我》!”近日,由北大校长周其凤作词北大中乐学社演出的《化学是你化学是我》视频爆红网络,直白的歌词,加上民乐演奏和学生合唱,起了一种奇妙的化学反应,引起网友的迅速“围观”!-----附:视频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Y4NzIwNzY4.html
删除 |引用 是吃饱了撑的 发表于2011-10-19 20:43:47【是吃饱了撑的】 钱江晚报:陕西市民反映树木枯死林业局长:老百姓吃饱撑的——记者调查发现,园区道路绿化死亡率过半。一位当地市民说:这儿路边新栽的松树死得也太多了,这不是浪费国家的钱吗?应该有人管管!对此反映,定边县林业局长在回应时称:老百姓就是事儿多,是吃饱了撑的!
删除 |引用 历史上的今天 发表于2011-10-19 20:43:11【历史上的今天】 1936年10月19日 鲁迅逝世,鲁迅一生用过179个笔名,著作和译作近千万字。他一生以笔为武器,战斗了一生,《朝花夕拾》成为学生必读书目,《呐喊》《彷徨》也成为精神佳作。1936年10月19日,他病逝于上海,民众自发举行公祭、送葬。在他灵柩上覆盖着一面旗帜,上面写着“民族魂”。
删除 |引用 胡适 发表于2011-10-19 20:29:00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遍布的肮脏国家!---------胡适 (《胡适日记》)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10-19 20:02:58呸,本来就恶法,没有最恶,只有更恶。
删除 |引用 www 发表于2011-10-19 20:01:26显然都是理论工作者.现实是,首先,被公安检察提走的人在12小时之内都会收到涉嫌犯罪拘留通知书并不得不签字,所以拘传时间延长或缩短都不起实际作用;其次,最关键的事,必须要让律师最快时间介入并见当事人.
删除 |引用 也是陈律师 发表于2011-10-19 20:00:41前几天,我在北京郊区闲逛,走到了秦城。我对老婆说,这是中国等级最高的宾馆,我们老百姓没有机会享受这个待遇。我想起秦城的设计者也被拉去做客后,后悔当初宾馆设计得没有人性化。
删除 |引用 谙邦正策 发表于2011-10-19 19:26:43评1分
值得商榷。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普遍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侦查人员以12小时获取口供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换个理由再拘。 ====================================== 不掌握任何实质性证据,就把人抓来,逼人开口认罪,这样的混帐逻辑不改,多少时间也不够。12小时不够变24小时,24小时不够再改成72小时?反正你不认罪就关着你,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警察就是这么干的!
删除 |引用 依天抽剑 发表于2011-10-19 18:33:26陈大师说得何其好啊!陈、康等脱离群众脱离现实的人只会说一些误党误国误民的昏话!坚决支持陈大师!
删除 |引用 羊毛毛ABC 发表于2011-10-19 18:24:35100小时也没事,但必须有100小时的全程录像,否则就必须承担刑讯逼供的责任。
删除 |引用 DGJM 发表于2011-10-19 18:06:54既然害怕早放出去嫌疑人会销毁证据,那就说明他们拘传别人是在没有证据情况下的胡乱怀疑。没有证据仅凭怀疑拘人,限制当事人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已属不当,延长这个时间更是不妥。
删除 |引用 22要 发表于2011-10-19 18:06:32“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这是什么逻辑,公然讲假话、无逻辑的话,公然欺骗老百姓,太过分了。
删除 |引用 monte 发表于2011-10-19 17:22:23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滥权非常严重。如果能以24小时拘传时间换取拘留权和逮捕权由法院审查批准就差不多。现行拘留权在公安,逮捕权在检察院,司法就不可能公正。什么“案情重大、复杂”什么标准,由谁来判断?如果由公安说了算,那肯定中国没有“案情简单的小案”。要达到公正,拘留和逮捕就要由法院审查批准并且能让律师介入。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10-19 17:22:06坚决反对拘传时间延长至24小时! 同意陈大律师的观点。
删除 |引用 地听 发表于2011-10-19 16:45:29“案情重大、复杂”纯属骗人的。拘传表明案子还在初查,缺乏犯罪证据,不够刑事拘留,怎么就知道“案情重大、复杂”?
删除 |引用 小律师 发表于2011-10-19 16:27:08有意思的是,支持24小时的同志说,12小时太短,怕出现明知是罪犯而“放虎归山”。大错特错,既然明知,何不直接拘留或者逮捕???凭什么明知的?那个陈卫东!!!!24小时,完全是在为刑讯逼供争取时间
删除 |引用 TT 发表于2011-10-19 16:07:21坚决反对,支持陈大律
删除 |引用 误入风尘 发表于2011-10-19 15:25:33案情重大、复杂的定义在拘传阶段根本是空话。这个时候可能只有举报材料或部分证据且还要与当事人核实,哪来的重大复杂的判断和依据。适当延长拘传时间,弄清情况,从避免错拘错捕来讲,那倒比只有12小时,匆忙之间难以收集无罪证据(因为12小时往往只收集有罪证据,根本没时间来核实无罪的辩解)来得好些。但在中国侦查部门种下龙种往往收货跳蚤,延长时间也不会去核实无罪的辩解,肯定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时间太紧张,更是抓了再说,错了要吃国家赔偿,经办人也要收损伤于是坚决不改,要推卸责任,只有再掩盖,一错再错,错上加错。冤假错案就是这么开始的。中国的事怎么翻来覆去都会变成这样?怎么设计都弄不好摆不平呢?
删除 |引用 看调查 发表于2011-10-19 15:02:29偶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3期,他们对重庆民众对重庆打黑态度的调查报告。有几个看点:1,76%的受调查者认为打黑必须依靠法律,远远高于依靠政策和领导者这二个选项,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也是多年普法的成果。2,受调查者988人,只有23人说受过黑社会的伤害,受伤程度未说明,或许会个别者把受到的抢夺也当成黑社会的伤害。3,一位受调查者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黑是权利争夺。根本就没必要,对百姓没意义! 应该提醒全国的官员们,他们应注重监狱的管理和建设,一旦十八大某位入常,官员入监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
删除 |引用 zheyuan 发表于2011-10-19 14:28:29别看公权代表者的声音大、力量强,认为圈套是为别人设置的,但总有一天,有人会“请君入瓮”的。搬起重石头者,一般多砸中自己的脚!
删除 |引用 老人 发表于2011-10-19 14:13:00我是七旬老人,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支持陈律师的四点意见。
删除 |引用 云淡风 轻 发表于2011-10-19 13:33:52陈卫东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建议加以细化,陈卫东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避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一是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问题是你去看看北海案悲日红几天几夜没有吃饭、睡觉。如果“最初的讨论”不能实现,你应当据理力争,回到原来的法条,否则,你就是人民的罪人!
删除 |引用 铜山牧童 发表于2011-10-19 13:10:51杨大侠又使出杨氏怪招了:“建议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去认真观察裴金德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是否正常,然后向法庭提出对裴金德的血液进行鉴定,以确定裴金德没有吸食毒品”,我现在更加认同好汉虽多梁山何在对杨大侠的评介了“杨金柱律师表面上狂放不羁,胸无城府,不知隐忍,实则欲擒故纵,老奸巨滑”。裴金德有没有吸食毒品我不敢相信,但我敢相信:如果有,那一定是临时工干的,领导肯定不知情。
删除 |引用 SSS 发表于2011-10-19 12:54:38评5分
这是一个少数人或者极少数人可以决定13亿人命运的时代,他们想怎么立法就怎么立法,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你只有被领导、被决定的份,还得昧着良心地称颂:“吾王神武!吾王英明!吾王的讲话我等一定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吾王所指引的道路正是我等P民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 是的,历史是选择过,人类历史的种种黑暗时代,也都是历史曾选择的,或者说是少数专制暴君早就的,但它终究会被抛弃,会被历史的车轮彻底碾碎!
拘传时间到24小时,是为了刑讯逼供创造条件,为了你我他坚决反对
删除 |引用 胡涂画室 发表于2011-10-19 12:39:28公民说话的权利是需要审核的。我又被“和谐”了。
删除 |引用 胡涂画室 发表于2011-10-19 12:37:26原来是12小时,现在延长为24小时,对公权来说是进步了一倍,对公民私权来说则是倒退了。看来法律不是保障公民,而是保障公权力的。法律是为了公平呢还是为了进一步限制公民的权利?啊,我明白了:“稳定压倒一切”,就是公权力压倒一切。
删除 |引用 小律师 发表于2011-10-19 12:30:48公安现在的做法是,先把人搞到派出所留置室,高兴审多久,就审多久。承认了,转刑拘,送看守所。搞不定,出门前让你签个拘传票,日期写当天,那个当事人敢不签?什么12小时,24小时,老子高兴几小时就几小时。刑诉法怎么改,对没有监督的警察,又有什么关系?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10-19 12:29:32评5分
支持陈大律!!!
真正能够影响办案的实质性因素,并非是拘传12小时还是24小时的时间问题,而是办案者是否廉洁是否称职的问题,如果不具备这个基本的前提,即使把刑诉法修改为240个小时,也等于零!
删除 |引用 tr148 发表于2011-10-19 11:57:13评5分
“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这哪是一个正常人说的话呢?!然事实却是有关所谓的“砖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这样的言论,不可思意!这样的做的结果是:警察违法、百姓买单?!以此方式来维护什么政府形象,实在是荒谬到了极点!政府的形象是靠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去提高、维护的,而不是通过剥夺、牺牲公民权利去维护!实在可笑的很!!!!
关键还在于人大以及人大法工委的组成,是否就真正代表了社会各界的利益以及要表达的声音。
删除 |引用 张 发表于2011-10-19 11:36:31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护,世界在看。“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荒唐至极,不要给人留下口实
删除 |引用 鼠标 发表于2011-10-19 11:33:55这还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是以公权为中心的立法修改,毫无公平可言。和陈律师一起反对。
删除 |引用 大漠孤烟 发表于2011-10-19 11:29:43立法、修法本身就是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谁的力量更强大一些,就可以争取更多一些的权利,谁的理由听起来更象那么回事一些,就会获得更多法律授权,正所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隐藏在平静表面的是凶险激烈的权利蛋糕分配大战,至于说利益平衡,关键看执刀的家长是否持公平之心、是否预见到有的孩子吃完自己的份额会去抢别人的份额,是否预设了对犯规的惩罚措施。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家长有时也会偏心眼的。
删除 |引用 枪口抬高一寸 发表于2011-10-19 11:27:15完全可以想象的到的结局:某一天,一直装睡的高层终于被震醒,这时候,今天那些视法律为无物、为所欲为、草菅人命的官员,包括那些丧失了最基本的善良人性、滥施酷刑的警员必然会第一个被抛出来作为牺牲品,这是历史的必然 --- 因为或许你真的是“被迫开枪”,但是你也应该清楚其实你是有“将枪口抬高一寸”的自由的;所以,是不会有人相信你“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鬼话的。
删除 |引用 张 发表于2011-10-19 11:26:56拘传时间到24小时,是为了刑讯逼供创造条件,为了你我他坚决反对
删除 |引用 评 分: -5 -3 -1 1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