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1 09:28:35 作者:南通刘道全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交付和抵扣反映当事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但不可回避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时候会因当事人借以偷逃税等违规行为而与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活动不相符合。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作为认定合同主体的依据,在当事人就争议交易是否付款或货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也不应简单以增值税发票记载作为认定依据,而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中的认知、合同履行中货物交收的主体与经过、款项支付的主体与数额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