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1 09:41:31 作者:虞兵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2004年5月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轧伤右手,造成右手食指中、远节指骨缺如。经过住院治疗后,李某仍回单位继续上班,双方均未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009年6月,机械厂因为效益下滑,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已经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效,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李某的右手受伤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工伤。申报工伤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机械厂未在法定时间内为职工申报工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机械厂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李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