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

时间:2010-12-28 21:40:07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释〔201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执业机构: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泰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虞兵律师 > 虞兵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