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0 16:22:46 作者:虞兵 文章分类:文书范本
申请人:A市XX制造公司
地址:A市金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X,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XX省XX销售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A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申请人与原告XX省XX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原告供应价值50万元的汽车配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配件型号发生争议,至合同未能如期履行。原告于2009年8月起诉至贵院,要求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
申请人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依据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管辖。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市XX制造公司
2009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