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被告乔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时间:2008-12-23 14:55:51  作者:岳建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8年1月24日,乔良等四被告受某公司的委托,代为向债务人索取公司债务。在索债的过程中,四被告非法拘禁债务人30余小时。

2008年1月26日,四被告在去债务人家中取款时被抓获。

2008年6月4日,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为由对四被告提起公诉。

本律师在接受乔良的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乔良及认真分析案卷材料,认为乔良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乔良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本律师认为乔良等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对乔良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具体如下:1、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2、无暴力殴打及辱骂行为;3、被拘禁人未受伤害且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较轻;4、如实供述罚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在确定了辩护思路后,本律师在庭审中积极为被告乔良进行辩护,并最终得到法庭的认可。

崇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依法作出(2008)崇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处被告乔良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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