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潍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被撤销

时间:2008-12-28 11:01:59  作者:岳建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王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羊口镇宅科四村村民委员会因602亩土地的归属产生争议,寿光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做出土地行政确认书,确认602亩土地的权属归王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宅科四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行政确认,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潍坊市中院于2007年7月12日做出(2007)潍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寿光市政府的土地行政确认书。

    王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建民律师作为王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的二审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遂依法作出(2007)鲁行终字第6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2007)潍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将此案发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11月26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潍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宅科四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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