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15 17:37:44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辽宁女的辱骂灾民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对于有网友撰文认为辽宁女的骂人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一说,本人有不同看法。
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纵观辽宁女的辱骂行为,具有公然性、情节及后果严重性的特点,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之时、全国进入哀悼日之际,辽宁女的行为伤害了广大灾民的感情,也损害了中国人的国际形象。本律师认为:如果辽宁女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的话,其辱骂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涉嫌构成侮辱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