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15 19:42:04 作者:yjianmin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2008年8月11日星期一,法制晚报A11版刊登
患病女硕士告丈夫要扶养费
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认定其可通过劳动获报酬 判决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等
本报讯(记者李奎) 女硕士孙某被查出患心脏病后,她的丈夫王某离她而去,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承担手术费用3万余元,并每月向她支付扶养费3000元。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认为孙某仍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故判决王某向孙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及术后复查期间的费用近3万元,没支持孙某要求丈夫按月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王某和某大学在读女硕士孙某登记结婚。2007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就在这个月,孙某被查出患心脏病,需立即手术。
王某在得知妻子患病后,辞去工作离家出走。后孙某所在学校为了帮她治病,组织师生捐款,共计捐款1.5万余元。随后,孙某在医院做了手术。
手术期间王某没有看望孙某,也没支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孙某回老家养病,王某也没支付过费用。3个月后,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但法院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
孙某起诉到法院称,丈夫在她患病后,没有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支付手术费,而且把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出租,致使她出院后无家可归,生活出现危机。孙某要求法院判令丈夫支付手术费3.5万元,并且从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对此,被告王某辩称,妻子孙某作为研究生,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存在需要他人扶养的问题。而他在婚后得知妻子患有心脏病后,并没有嫌弃妻子。作为丈夫的他已尽到扶助义务,王某请求法院驳回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孙某以患病住院无收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丈夫给付扶养费,理应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孙某获得捐款已支付过部分住院费,因此不能要求丈夫全额负担其住院费及养病期间的费用。
对于孙某要求丈夫王某每月给付30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孙某诉讼时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但她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因孙某手术后还要复查并在学校学习,故法院酌情判定王某向孙某支付9000元术后复查费等。
律师纠正:法制晚报刊发的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9000元是2007年4月至11月间的扶养费,而非术后复查费,同时法院支持了19000余元的医疗费诉求。对于该处出入,本律师已与法制晚报进行了交涉,报社表示了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