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员工获潍坊电视台经济补偿

时间:2008-11-02 17:18:46  作者:岳建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8名被潍坊电视台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诉潍坊电视台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日前由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过程中,被告潍坊电视台极力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不需要由其交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认为,原告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劳动法的约束。虽然山东省高院曾经发布的司法文件认为,事业单位编制外的人员与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本律师认为该文件对此法律问题的认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因此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原告与被告间,建立了长期、较为稳定的用工关系,各自履行了基本的劳动合同义务,因此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经审理,奎文区法院判决认定:虽然原被告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履行了劳动法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潍坊电视台应依法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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