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9 15:08:55 作者:岳建民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 0 8)东刑初字第2 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子惠(曾用名:徐妍,假名:徐境鸿),女,2 1岁(1 9 8 6年11月2 0日出生),汉族, 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 07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3 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建民,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子惠犯诈骗罪,于2 0 0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子惠及其辩护人岳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子惠,化名徐境鸿,于2 0 0 7年6月,结识被害人路明。后又以为其办理赴德国新慕尼黑展览中心参加第6 7届夏季国际体育用品及运动时装贸易博览会为名,于2 0 07年7月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东方银座麦当劳餐厅骗取被害人路明人民币5 5 0 0 0元。被告人徐子惠于2 0 0 7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子惠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徐子惠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徐子惠承认给路明办签证收取钱款的事实存在。其辩护人提出,徐子惠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受雇犯罪后能揭发同案,主观恶性不深,且有退赔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徐子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子惠于2 007年7月3日1 5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东方银座麦当劳餐厅”内,谎称帮助被害人路明办成了赴德国的商务签证,以收取劳务费的名义骗得路明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徐子惠于2007年9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07年7月3日19时,路明报案称:其被自称徐境鸿的女子以办理出国签证为由骗走人民币57 260元。公安人员经工作,于2007年9月4日在宣武区荣丰小区1 0号楼1 307房间将该女子抓获,其真实姓名徐子惠。
2、被害人路明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实,2 007年5月底6月初,路明在网上看到可以办理欧洲各国商务和旅游签证的广告贴,就主动发短信与对方联系。双方商定,对方帮路明办理去德国的商务签证,路明把护照等个人资料寄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五区2号楼1单元701室,收件人徐境鸿。四五天后,路明来京与徐境鸿见面,徐给了他德州天亚绣品制衣有限公司的资料,要求其熟记应付使馆的面签,并称给路明买了在德国慕尼黑第67届夏季体育用品及运动时装展览会的门票,路明给了徐人民币1 500元。后徐境鸿带路明到德国使馆,使馆要求路明补材料,徐境鸿让路明交了600元签证费、160元保险费,一周后等消息。6月30日,徐境鸿称签证过了,约路明付钱。7月3日14时50分,二人在东方银座麦当劳餐厅见面,徐境鸿拿出贴有欧盟签证的护照给路看,并提出需拿签证回公司扫描留档,20分钟回来,要求路明先付劳务费。路明交给徐境鸿人民币55 000元,在麦当劳餐厅等到18时左右不见徐回来,打电话关机,路明感觉被骗,拨打“110”报警。路明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徐子惠是诈骗其钱财的女子。
3、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徐子惠于案发时间出入“东方银座麦当劳餐厅”的经过。
4、语音通话、短信详单证实,路明于2 007年6月间,多次与1 3141 389692、1 3717998444手机号码的使用人联系。
5、寄件单证实,2007年6月7日,路明通过寄件公司往天通苑五区2号楼1单元701号发送快件,收件人徐境鸿。
6、京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提供的部门收入报帐单、专用发票,路明的护照、名片复印件,德州市天亚绣品制衣有限公司担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寄件单等证实,路明拟以德州市天亚绣品制衣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参加2 007年德国慕尼黑第67届夏季国际体育用品及运动时装贸易博览会。京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收到人民币400元手续费后,发了邀请函。
7、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关于协查路明签证的函”、该局预审处出具的“X-作说明”证实,德国大使馆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出具路明办理德国商务签证的情况。
8、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付瑞宇在天通苑五区2号楼1单元7 01室的住房曾通过房地产公司出租。
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子惠的基本身份。
1 0、被告人徐子惠的预审供述:其取得路明钱款的时间、地点、手段及金额与路明陈述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子惠及其辩护人岳建民对主要证据内容不持异议,但徐子惠辩称,胡茜是为路明办理签证的幕后人,其受雇帮助传递资料、收费,在胡茜拿走了路明的护照和5万元劳务费后,其感觉被骗。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徐子惠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路明钱款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子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合法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子惠的指控成立。现有证据证明,直接向被害人编造虚假事实并骗取钱财均系徐子惠的行为,虽然徐子惠辩称其受骗参与犯罪,辩护人亦提出徐子惠受雇犯罪,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徐子惠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子惠的家属代其退赔了部分款项,本院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合理部分,对被告人徐子惠酌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徐子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子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
二、判令被告人徐子惠退赔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路明(判决生效后,以在案扣押的徐子惠的人民币二万元先予执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建
审 判 员 曹 兵
人民陪审员 汪鹤兰
二0 0八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