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为李庄辩,实为尔等权利鸣

时间:2010-02-21 22:05:40  作者:徐灿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诉重庆涉黑团伙重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从当日9:10开始,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03, 长达16小时,其激烈程度,由此可见!

庭中,李庄提出五项申请: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龚刚模、马晓军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延期审理该案;将其案件移交其他法院审理。可是,其后两项请求均被法庭驳回,而关于证人出庭的问题,法庭的答复是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这与笔者的遭遇相同,笔者经办过的所有刑事案件也都是这样——控方的证人从来没有应辩护人的申请出过庭)。

2010年1月7日,该案一审结果以出人意料的高效出笼了:李庄被判犯罪成立,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牵动了全国十几万律师和无数法律界人士的神经,特别是刑辩律师。先是在《中国青年报》那篇妖魔化刑辩律师的奇文发表后,中国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的形象遭受了极大的损失;而现在,李庄竟被判获罪,对刑辩律师日后的执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此刻,每个中国刑辩律师无不切身感受到背后慢慢袭来的彻骨的寒意……更有甚者,这种判决结果竟然得到了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叫好,许多网民更是在网上大骂李庄这种为贪官、富人和黑社会辩护的律师系利益集团一分子,获刑是罪有应得!其获刑是大快人心。另有一些人认为这只是律师窝里争的问题,与己无关,也是中国民主法治无关,广泛讨论此问题完全是小题大做……

 

为此,笔者按捺不住想要说几句:

本人首先想说是,本案公诉方的起诉书的部分指控理由是十分荒谬和缺乏常识的。

该起诉书称:“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对此控诉主张,笔者莫名惊诧!须知:为嫌疑人提供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本身就是为嫌疑人洗涮罪名或减轻罪责,也就是该起诉书所言为嫌疑人“开脱罪责”,换言之,“开脱罪责”当是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能和责任所在?何以成为辩护人李庄之罪呢?难道要让辩护人对嫌疑人说:“你已经构成了犯罪了,惟有迷径知返,主要交待罪行,配合司法机关对你量刑惩处”不成?如此,不如让辩护人干脆对嫌疑人高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至于向嫌疑人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更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无可厚非呀!

虽然,很多地方公安和检察部门的土规定是辩护人不能向嫌疑人透露其在案卷里看到的作为控方证据的同案犯的口供;但是,这一条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律常识。须知,辩护人是由嫌疑人或被告委托的,除了获取代理费外,他在本案中本身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他只是受雇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并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辩护人从法律人格上不仅是嫌疑人或被告的代表,甚至可以理解为其就是嫌疑人或被告本人。因此,在法院阅卷的起诉阶段的律师,就是嫌疑人的“眼睛”和“大脑”,他得知的控方证据信息当然有权利转达给即将面临被审判的当事人!否则,一个事先不知道自己被何证据证明有罪的人,当庭才能看到这些证据仓促应战又如何防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而如果他事先得知对其不利的证据,就可以组织自己的辩护思路,或者告知辩护人如何取得相应的对抗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这样,也可以避免庭审时因被告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而休庭,从而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这何以成为李庄又一桩罪行呢?难道非要已掌握控方有关证据和信息的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时憋着不说,或者打哑迷不成?如此,辩方只有成为京剧《三叉口》中的演员,对手近在咫尺而不见;而作为对手的检察官却不按规则玩,坐在下方的裁判席上,眼中洞若观火,随时跳上台来,用事先准备好的秘密武器(证据)置被告致命一击,从而结束这场戏!

说到打哑迷,笔者曾听说龚刚模举报李庄诱导其翻供的方法竟是眨眼睛,如此真是要让人迨笑大方了!李庄的眨眼动作为什么不能是其他的暗示或者真有眼疾?龚刚模和控方只能做此唯一判断,难道不能做出其他的解释吗?

(或许正是要表现这种判断的荒诞,四个京城律师在李庄案开庭那一天进行了一个行为艺术表演,他们身穿律师袍,用胶带粘着不能自由动弹的眼皮,使劲做着眨眼的动作,而在他们的头上横挂着一条黑布,上面大书四个大字:“眨眼无罪”)。

 

其实,本案一个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却在关键时刻“反水”举报他的辩护人,这件事就不太正常,不仅笔者闻所未闻,而且匪夷所思!试想,这样一个举报行为纵使被视作“立功”之举,它又能减轻龚刚模多少罪责?而如果让一个全心全意为了他“开脱罪责”的名律师为其辩护,其所获利益与前者孰轻孰重?傻瓜都可以做出判断。当然,除非龚刚模作污点证人能进行一场有价值的交易,这却是可以成为唯一例外的一项不错的选择。

 

因此,李庄在本案中的做法并未犯罪,纵使其引诱他人作伪证,也只有当这样的结果确实发生,即李庄从实体或从程序上确实妨碍了司法,才能够认定为犯罪。换言之,本罪应当是一个即遂方能成立的罪名。然而,从本案来看,这样的结果也并未发生,李庄在本案还未提出任何一个证人和证据,因此,其“妨碍作证”的行为充其量只是未遂,又何以此问罪呢?吾观李庄辩护律师的主要观点亦是如此。

 

(然而,李庄虽然可能未能达到“妨碍司法”的目的,但肯定确实“妨碍”有关部门司法工作人员,譬如以刑讯逼供为由“引诱”龚刚模翻供,如果确有其事,则不仅会使有关人员因此受处罚,而且龚刚模前面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利于控方的“供述”将被视作非法取得的证据而无效,警方长达数月的工作成果将因此归零。又譬如,在李庄“教唆”下如果真有新的无罪证据被收集到并被提出,不仅可能使嫌疑人逃脱罗网,至少将使本案的结案时间大大延后,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所以,虽然,控方目前指控李庄那些“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只不过是律师的应诉技巧——这种技巧在英美法系经常被律师用来制衡检控方和影响陪审团,并被认为是一种正当权利和可以理解的律师的“小伎俩”,但是,在中国司法机关看来,这却是对他们实实在在的妨碍!况且,处于强势地位的他们是不能容忍律师拥有这种“费尔泼赖”(fair play,英文“公平对垒”之意)的权力!更何况,李庄之辈是如此地骄狂!竟敢仗着京城名律师的身份,仗着与中国高层的关系来渝以势压人,将我等公检法联合并欲办成铁案的黑社会老大置于他一个律师的保护之下,是可忍孰不可忍!这,恐怕乃是李庄身陷囹圄的真正原因!

看来,作人还是低调点好啊!

 

不幸的是,李庄不仅被以为与自己穿一条裤子的龚刚模举报而身陷囹圄,而更不幸的是本案被《中青报》一篇奇文报道后不仅令全国刑辩律师感觉受伤,更有不少网民在有关文章后的跟贴后大骂律师,使中国律师的声誉真的受到伤害。这却不仅是中国律师,也是中国媒体、中国法治和中国民众的悲哀!

 

谓何为斯言?曰:

其一:《中青报》将李庄描写成一个讼棍和无良律师,似乎李庄确信无疑地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殊不知在经司法机关公正审理并经两审终审程序作出最后判决之前,任何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应当被视作一个嫌疑人,一个被假定无罪的公民,而不是一个罪犯,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可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作为中央级媒体,竟然以文革的专政思维来评论法律事件,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悲哀;而且,作为青年先锋思想的代言人,《中国青年报》有悖现代法治理念的落伍思维令时代中国青年羞惭!

其二:虽然我国宪法宣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格”,虽然《中国律师法规定》规定了许多律师的权益,但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许多观念和制度仍然十分滞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程序保障。与此同时,多年来,我国刑法第306条一直是悬在中国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柄随时可能落下的达摩克利斯剑。在中国律师没有起码的侦查权或取证权的情况下,动辄见尤的中国律师采取通行的诉讼技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否认在侦查人员高压、诱导或是刑讯逼供情况下取得的口供,而强调以当庭陈述为准;这也是律师面对公权利无可奈何的正当防御。而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可能导致的获刑程度,以及教其保持沉默,则在西方民主国家是天赋人权的表现。他们认为,任何人有回避自证有罪的权力,逼迫人自证其罪是违背人的天性的,不人道的。因此,不仅律师,警察在对你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时都会告诉你:“你可以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警告宣言”,并由好莱坞将其成功地宣传至中国人家喻户晓。然而,它所传达的现代法治和人权理念却不幸未被中国老百姓看懂,更未被中国司法机关认同,因此,才有这柄达摩克利斯剑落在李庄头上并随时可能落在我辈刑辩律师头上的现实。所以说,李庄被控乃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第三,民众不分是非黑白,遣责甚至辱骂律师,殊不知其所为乃自毁长城、自掘坟墓的愚昧之举!可谓国人之悲哀也!

律师何者?谓代表民众(即私权力)与公权力对抗之法律职业者是也。在刑事司法的架构中,律师的辩护权乃是制衡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公权力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从本质上讲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而获得辩护,这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程序正义所不可或缺的。而妨碍、阻挠、干扰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其实质是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事实上,如果没有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的参与,普通民众很难明了刑事诉讼诸如证明规则、举证程序,以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许多刑法、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更无从会见、阅卷,其权利将受到极大的限制,更严重的是,可能因此无辜获罪失去自由甚至生命。

对此,陈继华律师说得好: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个人都可能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这一点,云南的杜培武先生、湖北的佘祥林先生可能深有体会。

所以,也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的延伸。没有律师在司法这一公正的最后防线的坚守,沦为被告的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将是十分可怖的。

 

无庸讳言,中国律师并非个个圣贤,律师队伍中道德水准较低的律师确实也大有人在,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可是,如果按现代法治理念来看本案,其实李庄的人格和道德水平高低与本案依法审理无关。只要他守住法律的底线,纵使其手段有些违规,或有些程度轻微的违法,那也应当由律管部门依据律师执业准则来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而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况且,在刑事辩护这个领域,也不乏以公平正义为毕生追求的有信仰有品格的律师。笔者执业十几年来,就常常为农民、被地方恶势力迫害的访民、被不法拆迁的公民代理、辩护,只收取很少一点报酬或者不收任何报酬。就在李庄之辈有名有利“大律师”为贪官或黑社会老大等辩护,挣得盘满钵满的同时,我们过着清贫的日子,却抱定一种理想、在社会公平正义的边界坚守。可如今我们却被迫承受李庄所惹的飞来横祸,与其一同被押上社会舆论的被告席!

可能,本案民众对律师的非议甚至漫骂是因为李庄过去为“贪官”历史和现在为“黑社会老大”辩护现实,以及其所收的高达150万代理费,这些刺激了民众仇官、仇富的心理,对此,笔者可以理解。而且,笔者也对那些只为富豪和官员辩护,而不愿为老百姓的权益而付出的所谓大律师们十分不屑!但是,如果民众不辩是非黑白,不管青红皂白,与缺乏现代司法理念、嫌律师碍手碍脚、意欲给律师戴上紧箍咒的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起唱衰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制度,那就十分危险了!

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不能简单等同于被告自身的辩护权,不仅在于律师对法律程序更熟悉,专业知识更全面,而且,身陷囹圄的被告往往无法完成许多只有律师才能完成的工作,包括到检察院和法院阅卷,包括以自由之身调查取证;但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作为支撑正义铁三角中的一角在法庭中以自由的灵魂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公诉人平等对抗。这就是为什么身为名律师的李庄在自我辩护之外仍然还需要聘请其他律师为之辩护的原因。

 

所以,如果在正义的等边三角型中作为私权代表的律师一方坍垮,这个公平正义的构架将会解体,而代表公权利的公安和检察的形象将显得格外高大!

因此,对作为自然人的民众来说,如果今天倒下的是中国律师,明天倒下的,就是你的权益!

 

到此,我们应该可以清楚地认识以下假设及其后果:

如果没有律师制度,如果没有中国律师,如果中国律师因为李庄案从此回避刑事案件,或者从此猥首猥脚、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它、明哲保身、自我降低刑辩的质量,那么,总有一天国人会发现,国徽高悬的公堂之上自己或将独自面对作为强大的国家机器而联合办案的公检法,没有以私权利保护为天职并以现代法治思想和专业知识武装起来的律师的保护,公权利将会得不到相应制衡,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你将会发现自己已被剥夺了铠钾和一切防卫武器,赤手空拳近乎裸身地站在这个力量对比悬殊而结果对你来说生死攸关的角斗场上,结局会是怎样?自不待言!

因此,笔者所言,并非为李庄辩护,实是为可能受侵害的民权而鸣,为你的利害和明天可能遭遇的人生风险而鸣!我的同胞,你能明白和理解吗?

执业机构: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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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不当竞争 经济仲裁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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