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雄诉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

时间:2010-02-21 23:05:1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2080号

 

原告杨东雄,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新华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33号。

 

委托代理人徐灿,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关村文化商厦4-7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辉,男,该公司行政主管,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院人济山庄2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雄诉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雄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雄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原告杨东雄负担五百八十二元五角。

 

审判员 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果辉

执业机构:北京德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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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不当竞争 经济仲裁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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