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21 23:05:1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12080号
原告杨东雄,男,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新华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33号。
委托代理人徐灿,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关村文化商厦4-7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辉,男,该公司行政主管,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院人济山庄2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雄诉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雄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东雄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原告杨东雄负担五百八十二元五角。
审判员 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果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