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对张凯普律师的采访内容

时间:2010-04-01 20:49:42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张凯普律师:目前燃油市场上油品质量等级参差不齐,有些经销商利欲熏心,在燃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劣质燃油不仅对车辆的发动机损害,对车辆配置的三元催化器也是致命的损坏。车辆加完油,车主如果发现车辆起步无力,发动机抖动,频繁熄火等异常情况,一定要有所警觉。

假如不小心加上劣质燃油导致汽车的故障,应到专业的维修厂或4S店弄清楚相关的原因,并开出清晰的维修清单并加注维修厂或4S店的故障分析。面对黑心油站,必须掌握证据,包括加油证明以及维修厂的故障分析证明,有必要时还应该保留当时的燃油样品。维权必须有理有据。

律师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消费者在给车辆进行加油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油,尽量避免在小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索要发票,发生争议时,以便作为加油证据,如果双方对油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到当地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确定油品是否合格。假如不小心加到劣质油导致车辆发生损害,你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加油费、拖车费、检测费、修车费等,将由油品经营者承担。

另外张律师也在此提醒那些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的经销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作者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张凯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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