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时间:2010-06-07 12:37:12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迂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被拆迁人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凯普律师 > 张凯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