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时间:2010-07-20 14:51:42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辞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小张于2006年4月进入海淀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月薪三千,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并克扣了2008年3月份的奖金。2008年7月小张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单位应当支付小张多少经济补偿金?小张如何离职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解答:

1、如果小张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如果小张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单位应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HR注意:劳动者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

  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起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也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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