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0 14:53:3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案例二: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该怎么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小张2008年4月应聘到某传媒公司做文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2008年7月6日小张递交辞职信,称不适用工作,要求一周后辞职。公司很恼火。
请问:公司可以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吗?如果小张提前30天辞职,公司是否能要求小张赔偿损失? 小张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小张未提前30天,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理论上说,公司可以要求小张赔偿损失,损失包括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给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但如果小张依法提前30天辞职,则即使确实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小张也不承担责任。
小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情形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