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5 11:35:52 作者:蒋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近期代理了这样一起劳动案件。劳动者是一名外地来京女员工,08年怀孕并于09年生产。在员工生产之后的产假期间,单位拒绝全额发放工资,仅仅要求支付每月800的工资;同时,单位以员工属于外地户口,不能在北京缴纳生育保险,所以不同意支付相关生育费用。经过庭审,公司不同意调解,后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在此,就本案几个法律问题略作分析:
一、关于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问题
首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依据如下: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其次,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全额发放。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第21号令)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依据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关于生产费用及产前诊断费用的问题
虽然申请人是非本市户籍,根据现行政策无法缴纳生育保险,但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产前诊断及生产费用应由彭艳本人负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属被申请人推卸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