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到期终止,如何赔偿?

时间:2010-01-25 11:42:09  作者:蒋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北京相关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单位违反了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对此,我认为,劳动者不能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是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要求支付迟延通知的赔偿金。也就是每延迟一日通知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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