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1 10:32:31 作者:梁启祥 文章分类:律师支招
不同的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各程序适用的诉讼期限不尽相同,因应众多当事人的咨询提问,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梁启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一审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
1、立案审查期限: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的期限:立案之日起5日内。
3、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4、向原告发送答辩状期限:收到之日起5日内。
5、合议庭成员告知期限:组庭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开庭通知期限: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
7、审限: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在北京,由于各法院的工作量太大,一般案件标的在一百万无以下的普通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
审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二审程序(适用于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
1、上诉期限:判决为15日,裁定为10日。
2、向被告发送上诉状副本、提交答辩状期限、向原告发送答辩状期限与一审同,分别为5日、15日、5日。
3、二审审限:
对判决的,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执行程序(适用于具有强执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1、委托执行期限: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2、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