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8 16:55:09 作者:梁启祥 文章分类:婚姻专题
笔者日前碰到一位女性来访者,咨询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大体情况是:其与丈夫两人都是白领,相识不到一年互有好感便结婚了,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厚,婚后两人均忙于自己的事业未能培养出感情,现两人貌合神离,均有意分开,但就财产如何分配有较大的分歧——家庭里现有财产与二人婚姻期内收入相去甚远,女方由此认为男方提出离婚之前,对外恶意负债并转移财产。
其实,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都担心和苦恼对方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遇到类似情况只能提出些线索性的信息,并未能拿出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证明,更不用说拿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就算明知对方确实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亦显得有点束手无策,应对无方。笔者总结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和相关对策简单谈一下:
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 1.转移已有银行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或其中一方的存折;3.转移一般物品; 4.私自出售房屋; 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
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1.制作虚假的欠条;2.虚报开支;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
对于上述的转移财产和恶意负债的行为,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方法应对:
1.搜集所有存折线索,记下存折的开户银行,一旦其将账户里的存款转账或提现,银行自会留下转出去向、及提现时间等线索,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提现记录,法庭上敦促其说明存款划转去向和提示用途,审核其转提款必要性;
2.搜集对方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聘请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一般工资性的收入均为地税、社保部门征税,缴费的基数,故这些收入数据可到上述部门调查取得,必要时再到其工作单位查证核实。如果对方存有其它方面的高额收入,但又不见存款,则可要求法庭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对于一方转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不动产的,应及时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的理由主张转让、赠予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
4.对于一方转移动产(如:贵重字画、古玩、贵价金属等)的,则应保留好当初的购置发票,证实该动产的财产性质、购置时间,促使其在法庭上就该动产的去向作说明,一旦对方无法说清,其转移的行径自然不证自明;
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6.对于制作欠条虚假债务的:需与债权人对质,询问借款事宜的具体细节问题,审查债务形成时间、举债必要性,债款的用途及与之相印证的文件。如对债务真实性存疑,必要时可申请做笔迹鉴定 (着重查明举债时夫妻双方是否同时在场作明确表示、是否有第三人在场、此前是否向夫妻二人主张债权、债权人为何在夫妻二人离婚之际方才主张债权等);
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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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连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