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机关的讯问看问责应对之道

时间:2009-11-04 10:39:06  作者:梁启祥  文章分类:律师支招

    当你读到这个题目,你可能认为自己一辈子安份守纪,绝不会因作奸犯科而与公安、检察机关打上交道。若你能暂时搁置这个想法细心通读全文,你所获得的启示足可以让你灵活应对单位、组织的问责,尤其是你因犯小错误处于不利境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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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检察机关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方法之一。犯罪嫌疑人应配合侦查人员,讲清楚事实、情节,也可以作无罪辩解。切忌心存侥幸、乱编口供,扰乱侦查活动。实践中,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会因第一次被传讯而十分紧张,接受讯问时未能听清楚侦查人员的提问,更未仔细甄别侦查人员提问内容是否存在预设或诱导,而侦查人员往往会因急于获得固定供述而利用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紧张使用隐含结论的提问。

例如问“你挪用多少数额公款给你堂侄?”,如果此时犯罪嫌疑人不加思索地回答“20万”,那就等于承认个人挪用20万公款给堂侄个人。如果事实上嫌疑人仅以法人名义借了20万资金给另外一个法人单位,其堂侄碰巧是借款法人单位中的一名职工的话,该口供会将事实真相掩盖,且会对嫌疑人带来极大麻烦。又如,笔者所承办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从笔录上看,侦查人员问“你何时在何地故意伤害了谁?”,嫌疑人答曰“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处推倒某人。”这样的回答相应于承认了自己在推倒某人时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或意外。一旦以讯问笔录的证据形式确认了嫌疑人行为时存在伤害的故意,辩护律师在被告人翻供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情况下,过失伤害的辩护就难以成功了。

所以,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要仔细将提问听明白,然后实事求是地冷静回答。在面对预设或诱导的提问时,更应慎重回答。回答时最好能否涉案的时间、地点、主体、对象、数额、标的、次数、前后、因果关系、旁证、动机、目的、条件等都应交代清楚,避免在以后的讯问中出现口供反复,造成翻供的误解。面对与案件无关的提问,应沉默拒答。在讯问结束后,要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是否提问对答内容一致,相关表述是否清楚无歧义,必要时要求讯问人员朗读笔录核对。最关键的是要看看笔录的空白处是否已作删划处理,以免为日后被人为添加内容提供可乘之机。

在讯问的程序上,犯罪嫌疑入主要应了解以下几条:(1)讯问人必须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2)讯问地点是羁押场所或传唤所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或住处。(3)讯问人应出示证件。(4)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5)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发现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6)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书写供述。(7)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应对司法机关讯问方法的内容你已通读完毕,是否获得什么启示?

   人生在世,犯错在所难免。在单位、组织内犯了小错误面临处理问责处罚时,单位、组织还是会在作出处理责罚决定前询问行为人并听取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单位、组织对询问陈述申辩制作笔录,作为日后处理的书面依据。因此,你对提问的应答,可能直接关乎你过错责任的有无、大小,这不就与上文内容相互契合了嘛!

   提问人是否单位、组织的人员、人数是否少于2人?提问地点是否在单位、组织的办公场所?提问是否直接或变相地持续不休?提问是否预设诱导?提问记录是否与参与人所述相一致?使用的语言是否规范?表述是否清楚无歧义?记录有没可供添加、篡改的漏洞……

   

   未雨绸缪,做好知识储备吧! 当然,我希望你永远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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