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9 21:08:2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洗浴中心“保财” 期待统一规范
[来源:洛阳晚报]
11日下午,胡先生到西工区某洗浴中心洗澡。据他介绍,他将衣服放进储物柜锁好,可当他洗完澡出来发现储物柜被盗了,衣服里装着的10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不翼而飞。当他向中心负责人说明情况,要求赔偿时,对方却让他拿出携带财物的证明,无奈之下,他只好报警。
据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统计,12月以来,已经发生了至少10起洗浴中心丢失财物的案件。
店方手持“挡箭牌”,顾客“哑巴吃黄连”
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洗浴中心都会张贴各种提示,要求顾客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物品。某洗浴中心负责人说,店方要求顾客不要将贵重物品带进浴室,而且设有服务台,可以替顾客保管。有些顾客将财物放在储物柜,丢失后又来索赔,可是谁又能证明他们是带着手机和钱来的?如果能够证明,店方当然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面对店方的“挡箭牌”,顾客往往显得有心无力。8日,余伟(化名)在高新区某洗浴中心洗澡时,手机、银行卡、600多元现金全部遭窃。他认为,顾客到洗浴中心消费,已经与洗浴中心形成合同关系,洗浴中心有义务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而不是堂而皇之的推卸责任。
和余伟遭遇相似的徐先生说,店方张贴提示是在推卸责任,而事发后又以“举证”为由为难顾客,是在逃避责任,财物已经丢失,又如何来举证呢?
消法“锁定”店方责任,取证却成为“拦路虎”
据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顾客在洗浴消费的过程中,其随身携带的财物交由洗浴中心保管,或自己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衣箱内,店方都承担有看管的义务。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石克俭表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浴池里张贴的提示属于单方面免责条款,其内容无效,店方应对顾客丢失的财物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石克俭说,顾客到浴池洗澡,交钱后对方开出了票据,双方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顾客的财产也就相应地由浴池妥善看管。如果顾客丢失财物,属于店方对浴池内部管理的问题,店方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理应担负违约的赔偿。然而,顾客在取证时却相当困难。像胡先生这样的顾客,如果要向洗浴中心索赔,就要证明他确实带了1000多元钱和手机并且确实是在洗浴中心失窃的。这种举证十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不会支持索赔要求。
“保财”手段良莠不齐,统一规范是关键
记者近日走访了市区的一些洗浴中心,发现除了提供储物柜存储衣物外,很多洗浴中心都会针对贵重财物,提供特殊服务。不同的是,有的洗浴中心设有专门的“保财”区,管理相对完善,而有的却很“随便”,中间仍然存在着很大漏洞。
在市区某高档洗浴中心,顾客可以将贵重物品存放在服务台旁边的特殊存储柜,并且登记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临走时须持钥匙牌,核对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才能取走财物。而且,在该存储区上方有摄像头进行监控。在另一洗浴中心,负责人表示,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可以交付柜台经理看管,取一个牌号,临走时报号就可以取走存放的东西,并不开任何票据证明所存放物品的数目何价值。记者发现,特殊看管区只是柜台下的一个柜子,并没有上锁。
警方介绍,洗浴中心环境特殊,很难像其他场所一样安装监控设备;再者,某些浴池的服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曾出现过“监守自盗”的现象,取证很困难。此时,规范的寄存管理就很重要,最好是能够开具相关证明资料。法律人士指出,解决取证难的重要途径就是提供证据,而寄存时的相关凭证就是最好的证据。因此,如果有关部门对洗浴中心的保管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石克俭律师执业格言:似兰斯馨,如松之盛,至诚至信,义薄云天!
石克俭律师联系电话:13938845828
QQ:63619069
个人网页:http://skj168.fl168.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myblog/index.php?uid=1267579894&customize
电子信箱:skj168@163.com
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aolaolai.com (中国民商案件执行举报网)
律所博客:http://blog.sina.com.cn/control/
律师事务所电话:0379-63350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