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承包合同最大程度维护权益

时间:2010-01-09 16:49:54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工程欠款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4、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5、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6、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三种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施工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当发包人屡屡失信时,双方已不具备合作基础,承包人应当果断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执业机构:宁夏星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宁夏 中卫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调解谈判 资信调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剑锋律师 > 李剑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