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0-01-09 18:24:09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1,股东之间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之外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欲转让的股权。

           5,转让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评估方式确定股价。

          6,股权转让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7,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在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方。

           8.,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书面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应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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