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9 18:20:45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1、为防止入职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可在入职登记表上要求声明:本人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可靠,本人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本人绝无异议。
2、履行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已向甲方(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自愿签订本合同。
3、另还可约定: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附公司规章制度目录)
4、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外勤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但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否则约定无效。
5、设定加班申请制度。未经申请并批准的加班。可不予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也应要求劳动者提交加班申请书。
6、可约定以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应经民主程序讨论或协商并公布,用人单位应保留证据。
8、约定在用工前,劳动者如反悔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9、约定离职员工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书面征询续签意向,员工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保留证据,可不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10、(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1、关于离职交接可作如下约定:乙方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含试用期被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以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的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二)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三)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四)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1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经与员工协商仍然签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保留员工要求并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以防员工反悔追究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13、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员工手册或入职登记表中载明。只在员工手册或入职登记表中载明试用期依法无效。
14、对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尽可能的将职位设计的更为广泛,如约定经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职位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企业所需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个员工在同一岗位工作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员工手里,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
15、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变化及劳 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
16 、为防止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效的赔偿,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追偿。
1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新岗位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这种情况虽说不须经员工同意,但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18 、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标准,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
19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书面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且送到个员工,否则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送达的地址。
20 、在与员工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议中告之员工依法能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数额以及员工放弃的金额,以避免员工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