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03 19:35:3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司法鉴定撮穿了原告的谎言
周律师代理被告陈某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原告施某(男),被告仲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施某诉称:2004年3月25日,被告仲某(注:系被告陈某丈夫,2004年10月12日离婚)因业务需要向张某借款48万元,归还日期为2005年3月底,后被告仲某在2006年2月16日归还2万元,尚欠46万元。2007年12月20日,张某将46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施某,并依法通知被告仲某。另被告陈某系被告仲某妻子,双方于2004年10月12日离婚。而48万元是在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陈某接到法院传票后非常地惊讶。于是,陈某带着茫然的心情到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周律师并要求周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参与应诉。
于是,周律师就问陈某:仲某是否做生意的?你是否清楚48万元借款?是否认识债权人?债权人有无向你追讨过?离婚后有无讲过该债务?债权人有无能力借钱给仲某48万元呢?等等
陈某向周律师陈述到:
1、我根本不清楚仲某向他人借款48万元,而且,双方在离婚时根本未提及;
2、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无债务;
3、债权人根本未向陈某主张过;
4、自己根本不认识债权人张某、施某;
5、了解到施某是某公司的门卫。
经过陈某的介绍,周律师脑中就敏锐的浮出了第一感觉——这份借据很可能形成于离婚之后即2004年10月12日之后。如果该借据形成与离婚之后,那债权人显然有不法的目的。如果形成与离婚之前,那陈某显然要承担责任。
经过反复研究,周律师决定按照以上推断去展开工作、理顺案情。于是,周律师开始起草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鉴定原告提供的借据形成于离婚之前还是离婚之后。
于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周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
但是,在选择鉴定机构上,周律师又花了不少的心思!最终,联系到了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是,法院按程序委托了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陈某及周律师在盼望中等待!
2008年4月23日,陈某及周律师终于等到了该材料的鉴定结论——是好消息,该借据形成于离婚之后即2004年10月12日之后。
陈某及周律师激动不已!
马上,承办法官即安排了开庭。在开庭当天,原告及原告律师却均未到庭!
案子结束了,但是,陈某在开心之余却感觉很愕然!
作者:周 喻 律师
200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