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8 09:04: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槁)第五条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提出如下意见:
我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有不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删去的主要理由是:机动车有交强险,受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强制险中得到补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但是,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考虑到受伤害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全责的赔偿情况。根据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相关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全责的,则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假如受害职工受伤或者死亡的话最多也只能赔偿到12100元。征求意见稿中也未考虑到对方机动车逃逸、也未考虑到对方机动车没有购买强制险,而他本人又无能力赔偿的情况。受害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后又根本得不到赔偿和安慰,显然职工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对职工来说又有哪来的工作积极性呢!!!
当初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就是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按照法定的标准得到医治和获得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促使用人单位进一步作好安全工作。显然,如果要删去这个规定的话,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如果这种情况不算工伤,则必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建议不能删去。但,同时又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该规定。具体完善意见如下:1、适用补充赔偿原则;2、如果工伤职工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先行赔偿的,则应当规定赔款单位向侵权人追偿的代位求偿权;3、或者在交强险以外部分按责任来承担。即受害人自己负责任的部分从工伤保险中得到赔偿;4、工伤保险条例中各个赔偿项目应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赔偿项目保持一致。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周 喻 律 师
20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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