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05 15:00:5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我的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2日,原告金某等人家属驾驶货车沿浙江省嘉善县平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时与设置在道路中间限宽隔离墩相撞,造成原告家属死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人民政府、吴江市公路管理处、吴江市交通局汾湖交通管理所、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3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300元、丧葬费1378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835元、死亡赔偿金146700元,共计334918.50元。
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是:
1、该隔离墩是黎里政府所设,而现黎里政府已并入汾湖政府了。所以,黎里政府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由汾湖政府承担;
2、吴江市公路管理处、吴江市交通局汾湖交通管理所应当对该公路负有管理和养护义务。但是,该单位却未履行以上责任。
3、被告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是该路段的施工单位,根据当时约定也应当承担养护义务。
2008年3月11日,吴江市公路管理处、吴江市交通局汾湖交通管理所共同委托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周喻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案后,周律师立刻展开调查工作。
首先、到现场查看;
其次、了解事故发生地到底是属于浙江界还是江苏界;
第三、了解隔离墩是谁设置的,有无相关批文;
第四、事发路段是乡道还是县道,被告吴江市公路管理处、吴江市交通局汾湖交通管理所有无管理和养护义务;
第五、关于苏同黎公路修建至何处,是不是修到事发地段;
第六、死者是否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
经过周律师细致的调查,查明了:该地段属江苏界,黎里政府为了防止路面、桥的破坏才在上面设置了隔离墩。而该路段为乡道,不是县道。关于苏同黎公路的起止至事发地以北1000米处。
所以,在庭审中,周律师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1、对原告的不幸表示同情,但也同样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2、事发地段为乡道,而非《公路法》中讲的县道。《公路法》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县道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所以,公路管理处只对县道承担管理和养护工作。所以,对事发地公路管理处无管理和养护义务。所以,原告家属的死亡与被告公路管理处无关。
3、隔离墩非公路管理处及交管所所建,所以,与该两被告无关。
4、死者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严重超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坐在副驾驶的证人证实到:远光灯开着,能清楚的看到隔离墩,当我看到桥墩时喊死者的,讲看桥墩,但他没反应。说明死着根本未集中注意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3)无刹车痕迹。侧面反映死者根本未注意到前方有隔离墩。
显然,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庭审后,原告撤消了对被告吴江市公路管理处、吴江市交通局汾湖交通管理所、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作者:周 喻 律师
200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