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8 15:47:49 作者:李向玉博士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当事人如何请律师?
李向玉
(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社会史博士研究生)
当事人如何请律师?这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却是个大问题。我曾接到无数个电话或当面的咨询,问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能保证有个好的结果吗?”,“我们想知道如果我亲戚说的是事实那你们有把握让我亲戚出来吗?”在进入双方约定或根据司法部、司法厅的相关文件进行商定律师费用阶段,这个问题仍然在继续,“如果你能让我亲戚出来,不要说按规定交一万,就是八万也行?”真正达到了效果的时候,按约定让当事人交八万的时候,对当事人来说就不行了,绝对不对按照那样的约定去交所谓的律师费用,当事人要求律师收费的时候是大案子当小案子来收,小案子当法律援助来免收;而办案的时候则完全相反的要求,只要收了费,大案子用几年的精力来做,小案子用一年的精力来做。所有的约定对不诚信的当事人来说全是一句戏言,可以随时改变,灵活处理。
对于很多当事人,在初次面对需要请律师的时候,是一无所知的。不知道怎么请,请什么样的律师,请律师有什么用?即使是律师给当事人讲了很多法律规定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达到什么效果?当事人对这些也是不关心,他关心的只有一个:我的目的能达到吗?我给的律师费物有所值了吗?这才是他们最最关心的。当事人所要求的百分之百的结果,百分之百的承诺……而这些恰恰是律师法规定律师不能去说,不能去虚假承诺的。律师法对这些都有明文规定,这不仅保证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规定对律师、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当事人如何给所谓的律师费?对律师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讲给当事人的他是无论如何听不懂的,即便是能听懂,他也懒的去听,他听这些所谓的分析、案情会商无益是浪费时间,他关心也就是最后判决书后面的几个字:胜诉或败诉,无罪或有罪。这种结果只有一个,作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他只能以这样的方式去判断、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而这种量化方式对当事人来讲,都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在于,在面对当事人这些问题的时候,律师应该怎么做?或者换个角度从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来说,当事人如何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才能真正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所有问题的问题,只有请了最可信赖的律师,把案子交到他手上的时候,你才会真正的放心,才能达到或接近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应该达到的效果,而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
每一个新律师入行的时候,老律师们都会告诉他这样一句在律师界流传很广的名言“律师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方当事人,也不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而是自己的当事人。”这样的一句忠告让新律师第一次可能意为这是律师老师的“虚伪”,心里或许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舒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血淋淋的现实摆在面前的时候,什么都晚了。每个律师基本都在吃亏中成长,都在现实中成熟起来。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双方的诚信是不对等的,对当事人来讲较劲脑汁地想如何用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能少交就少交,能约定分阶段交就分阶段交,能到时候不交就不交。反正事情办好了,你能来告我不成?做为律师来讲,能多收就多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的都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去收费,能现在就收的决不放到事后去收,即使少收也要收。当事人难找而律师的办公地点是不变的,找起来就容易的多,况且,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合同上面盖的是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律师不在了,法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到了设定的目的实现了,官司打完了,不诚信的当事人就开始找毛病了,这也做的不对,那也做的也不对……说来说去,能给律师当面来讲还算半个诚信的当事人,因为不论什么的毛病仍然是来交钱的,说所有的话的目的只有一个,少交一点吧?我也不容易!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总有很多想法结合不到一块,当事人想用最少的钱办到最多的事情。律师则是在所有委托的事情办完成之后要求给付相应的报酬,但不诚信的当事人时时有,而律师则只能被动的接受。当律师建议当事人去做关键事情的时候,当事人往往就是不做而白白错过很好的机会,掉过头来反而说是律师不行,却忘了律所是公司,做为公司的律师事务所防范律师跳单的方法就是通过各种法律程序的需要交的律师函来控制,因此,如果约定的费用当事人不交律师就没有办法去走下一步的程序,这样就会人为的错过很多宝贵的机会。很多当事人打官司是自我中心主义,自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律师的建议对他来讲就是他的敌人,这样的人既可怜又可悲,有个当事人,从四川跑贵州来要账,走信访跑纪委,就是不到法院去诉讼,问他为什么?他说都是骗子,书记都管不了的事,他就不信法院能管的了,律师对他说:“如果律师能做不了,那你更做不了。”他不说话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言归正传,讲了半天,当事人请律师前要明白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白律师是做什么的,律师怎么做,然后才进入到最后的一个话题,如何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
律师是做什么的,律师怎么做?自80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行业随着国家的经济建设起步,经历了诸多阶段,从原来的国家干部,到现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完全法律工作者,说白了就一句话,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公司,你说作为公司当中的员工,律师的地位是什么,不管国家怎样去界定,律师事务所的属性就决定了律师的身份,国家是不会给你一分钱的工资,在整个国家机构里面,律师还要有司法局来管,司法局有个律师协会,通常这个协会的会长是有司法局的党委书记或局长兼任的。律师是作什么的也是一个要搞清楚的问题,律师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律师作什么首先要看当事人碰到的是什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就是代理人,代理的权限要细分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这样的代理权限在当事人和律师签定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律师都要特别交待,往往很多事情最后律师和当事人闹的不愉快就是因为授权不同导致结果出了问题。签了这样的委托授权合同以后,律师就可以代表当事人运用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来给当事人办事了。对当事人来讲最大的好处就在于,有了律师很多事情都可以自己不用亲自去做了,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不用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就比较特别,就像服务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阶段的名称一样,是随着服务的对象来变化了。在刑事拘留阶段,也就公安局这个地方,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来了解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告诉犯罪嫌疑人法律上他的权利,他所涉及的罪名在法律上如何定罪处罚,他在公安侦察阶段要实事求是的去讲,做了就承认,言行要一致,不要来回变换口供,公安局最大的一句口号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对于量刑有一定的影响,而对于精明能干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早就知道了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公安如果什么都知道了还问他做什么了,这样一句话就理解成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所以在侦察阶段律师往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会见难,律师和公安在这一阶段就是“敌人”,公安越是不让律师见,说明这个案子越有问题,所有的证据就是口供,没有口供就没有线索,没有线索就无法结案。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公安不是特别忙的话,办案的两个民警都会陪同律师会见,问到主要的问题就马上干扰谈话结束会见。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律师就明白这个案子的情况了,如何操作、怎么处理都基本明白,要想真正的明白整个案子还要后面两个阶段,即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进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称为辩护人了,这个阶段律师可以见到公安的起诉意书,对整个案情,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有了详细的了解,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会见不受限制,可以自由的会见到被告人,较多的了解到案情,没有第三人在场,被告人就可以放松地和律师谈到许多他的小秘密,这些小秘密对律师来讲可以补充对案情的了解,也可以清楚的看到真正的当事人。进入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整个刑事案卷律师就可以复印,进而对整个案情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辩护思路,对检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向法院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会见被告人,准备出庭辩护。在这个阶段提交证据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律师都是相当谨慎的,不过认真负责的律师,都会做出相应的选择,不过最为关键的是利益是双向的。在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更大,行政诉讼可以说是最有悬念的诉讼,老百姓都知道,法院吃的喝的都是政府的,他会替老百姓说话吗?但想法归想法,行政诉讼最应该请律师,没有律师寸步难行,我们先不问结果怎么,很多行政诉讼打的就是一口气,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现行体制下,行政诉讼苯基本也成了能和政府坐下来讨价还价的一个“竞价场”,如果没有这样的一个诉讼机会,政府能够坐下来和我们谈吗?在这样的一场“猫鼠游戏”中,懂的游戏的规则无疑是最重要的,而律师能够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处的地位,建议当事人采取灵活的处理策略。很多当事人不懂的这样的道理,一审主观观望,一但不好的结果下来,一时很难接受不惜一切代价去请律师,而一审中该固定的证据都固定了,该认的罪都认了,纵是律师有妙手回春的本事,也是无计可施。
当事人如何请律师?在明白了上述法律程序阶段后,就要考虑第二个问题:如何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
明白了律师是干什么的,怎么工作就明白了我们要请的是什么的律师。就不会再提诸如“你能保证有个好的结果吗?”,“我们想知道如果我亲戚说的是事实那你们有把握让我亲戚出来吗?”这样“不懂法”的问题。术业有专攻,要请的律师一定要先详细了解,很多当事人请律师首先从网上了解各个律师,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能贸然跑到律师事务所去请律师,工作者周一到周五呆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上是实习律师,非工作日周六或周日在所里工作的才是真正的事业型、专家型律师,这样的律师周一到周五要出去办案,所有文字性的材料只能在周六周日这两天完成。所以找律师要找真才实学型的,律师办案的风格各不相同,有的律师是不办案子只接案,有的律师是办案中接案,接案后亲自去办,有的律师是靠关系去办案。所以在请律师之前当事人首先要搞清楚了,你要请的是什么样的律师?每一个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都有典型的成功案例,在你了解律师之前要要先对律师的这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看是否是律师的功力起了作用。是案子有各种各样,如同人得病一样中,有各种各样的打法,打法不同,收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在了解了专业以后,还要看收费,收费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要看具体的案情。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都严格按照省司法厅给的标准进行收费,根据标的的大小进行核算、浮动。但刑事案件例外,还要考虑被告人人数的多少,被告人多了卷宗就多了,卷宗多了律师的工作量就增加了,这些都影响到律师费用。辩护有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 律师是做辩护的,在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之前只能努力做下去,而不是当事人讲什么律师就承诺什么,那样是赌博,如果案子能办律师不可能故意给当事人办不好。很多当事人也会提这样的问题:“他们说律师也没用是吗?我想确定一下?”这句话如果是问律师的话,对象就错误了,卖西瓜的有那个能说自己的不甜呢?不能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律师要是没有用的话 国家设律师制度还有必要吗?对律师来讲.给当事人打官司也是给律师打名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每个律师尽力去做的本职工作。换句话来讲律师工作也是个良心活,那么多的刑事卷宗,律师看一遍也能说看二遍也能说,但当事人是不知道的,如同老师上课一样,好的老师和差的老师有什么区别?要讲授的知识点是一样的,同样的知识点为什么会相差那么大,就在于这样的细小差别。所以很多当事人遇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在法院有人吗?有多大的关系?”问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就要首先搞清楚一件事,你能付多少律师费?多少律师费能让他一生只办你一个案子?这样搞关系的律师你敢请吗?民事、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了,当事人如果觉的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内部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自行再审。你能保证你办的就是铁案吗?所以凡是这要的想法首先要问清楚上面的两个问题。因此,对律师要正确看待,律师只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受制于各种各样的制约,就像人和人是有差别的,不是一个职业就代表着一种素质,一种能力,不要拔高了,也不要降低了,律师仅仅只是律师。
有很多当事人是不愿意请律师,他们认为犯罪了是要判刑的,既然请律师也是判,那就没有必要去请律师?这样的想法是幼稚的。如同人生病要看医生一样,在医生没有确诊之前,不能轻言放弃,在现行的体制下你能保证办案机关没有违法办案的可能性吗?也有很多当事人是到办案机关后办案人员说了案子复杂,建议请律师而请律师的。当事人要明白这句话传递的是什么样的真正含义,是案子真的很复杂还是你去的太多把人家惹的烦你了?。在现行体制下,办案机关只收集有罪证据,而无罪、罪轻的证据是不做处理的,如果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谁能保证司法机关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有争议的案件,开庭越激烈越精彩,结果反而可能越坏。专业化的分工让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都对法律都产生了模糊,律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去做,而当事人是什么都做。当律师告诉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时,当事人就会害怕的什么都不敢做。高度专业化的分工也让律师投入的精力越 来越多,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进一步分层,两级分化开始形成。
所以,当事人如何请律师,看似简单的一个问题,却也是杂的问题,而该请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也因当事人出发点不一样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证据很重要,程序也很重要,如果证据不到位,可以通过程序加以弥补。而请不请律师的决定权还在当事人手里,请什么样的律师仍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去做出判断。总而言之一句话,请了律师就要相信律师,不要人为的去干扰律师办案,不要给律师施加各种各样的压力,在现行的体制下律师是戴着脚铐在跳舞,跳的好坏,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杆秤,这个天平要放平,千万别歪了。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教师节于武汉桂子山
联系方式:李向玉 13628552882
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邮编:430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