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治顽疾,仍需依法而行——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时间:2010-01-21 23:33:13  作者:李向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行规治顽疾,仍需依法而行

——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李向玉 .

《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2010年1月8日正式在京发布,内容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规则》出台,新书网售不得低于8.5折。此规则一出台立即在行业内部和外部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有些媒体的不恰当宣传也放大了《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作用。《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实质上是一部行业内部的规定性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其实就是一部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行规”。国内图书市场的各方希望通过这部内部性文件来依规治理近几年来屡屡出现的“图书高定价、低折扣、伪书、假书、剽窃、抄袭、书店之间打折扣战、出版社印刷厂作者之间的三角债”等诸多影响图书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为广大消费者所诟病的,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出台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界定和防范,对消费者来说也是有利的。在图书价格理性回归到合理价位之后,消费者的实惠才无形中自然而来。从广大通过网络购书的群体来讲,仍然可以通过网上购得八五折的图书,而这一折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作为消费者要得到优质的服务,而企业只有在赢利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长期的优质服务。

但事务总是具有两面性。《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某些条款也突破了法律的底限,可能涉嫌“价格联盟”而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明确提出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应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反垄断法》在总共57个条文中,用3个条文对行业协会“引导依法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积极作为义务、禁止垄断行为和甚至“可以撤销登记”的严厉制裁法律后果作了全面规定,突显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要求《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在执行中格外注意这些法律条款,不能为了本行业的“繁荣发展”而违法乱为!

但就《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三十条文来身来讲,就其对内的约束性效果也值得疑义。市场是检验一切的试金石,离开了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来过分拔高一部行规的效果都是不恰当、也是不合适的。为了增强《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强制力,《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在短短的三十条条文中规定了《监督》一章,用二条十一款专门规定了“违规”惩罚措施。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其职责是: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规则》的实施;建立图书供货商和经销商诚信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其信用状况,引导其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负责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受理,并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及其不诚信行为;关注市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自律机制,为政府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但仔细研读这些《监督》中的相关条款,使人不免对《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效力问题就大大折扣,咨询核查机构本身并不具备执法效力,只能是以“诚信档案”作为唯一可行的处罚手段,相对于变化莫测的庞大市场图书市场群体,咨询核查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人员和资金来“执行”,这些人员的执行费用又来自何处?除了《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本身之外,是否还有另一部内部性的《《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实施办法》?这些不对外公布的内部性协议也逐渐的离《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越来越近。

总之,《功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出台愿望是好的,但行规治顽疾,仍需依法而行。只有正确理顺图书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其达到“双赢”效果才能真正的实现“双赢”,从而实现我国图书业的繁荣发展。


李向玉,男,1981年8月,河南洛阳人,贵州省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凯里学院马列部教师,讲师,法学硕士. TEL:13628552882

执业机构: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贵州 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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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保险理赔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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