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婚约彩礼)
时间:2010-02-28 13:47:54 作者:荣小龙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A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通过了解案情,听取法庭调查及原告举证,现就原告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方借婚姻关系向原告方索取现金彩礼99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举证证明,被告M借其女儿N与原告之子B订婚之名,向原告方索取现金彩礼9900元,原告提供的书证、两位媒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应当予以认定。
2、原告方诉请要求被告方返还全部现金彩礼99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1)原告方在退婚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
2007年农历腊月19,原告B为了走进婚姻的殿堂,应被告方的要求,在家中负债近万元的情况下,又为被告N买了500多元的衣服,供结婚之用。然而被告方在索取了原告的彩礼之后,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却又不同意同B结婚,而且说不出任何理由。今年大年初二,原告B前去被告家拜年,又被被告方骂了出来。至此,原被告双方的婚约名存实亡。在订婚时,除9900元的现金彩礼外,原告方还为被告方买了香烟、酒、肉、皮箱等1000多元的礼物,原告方主动放弃对这部分礼物的返还请求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时,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作为被告方的女儿既然不同意与原告之子结婚,那么继续占有索取的彩礼明显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参照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原告在退婚问题上不存在过错,且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原告诉请返还全部现金彩礼99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3、被告方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被告方的实质性毁约,导致原告结婚信念的最终破灭。本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情,但由于被告方的拒不退还彩礼,迫使原告方不得不提起诉讼,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被告方应当对本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成本,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 荣 小 龙
2008年3月26日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