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遗产分割)

时间:2010-02-28 13:51:41  作者:荣小龙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A的委托,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现就本案争议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并非不愿分配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给原告,但由于原告要求的数额太大,且存在一些无理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才导致今天的对簿公堂。 一、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被告的妻子B因计划生育意外死亡后,被告委托其邻居C与乡政府协商赔偿一事。考虑到被告的小女儿刚出生一个多月,被告的妻子便因计划生育意外死亡,在以后的日子里,被告的小女儿要完全依靠奶粉喂养,又由于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这必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子女扶养费不能按照2006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注:这是双方协商赔偿,所以在计算上可以更加人性化,对于受害人也更加公平)。再加上被告今后必须在家照看看两个年幼的孩子,而不能象其他家庭一样妻子在家看管孩子、丈夫外出打工挣钱。而在我们农村,仅靠几亩薄田是难以维持正常生计的。也就是说,将来被告家庭的经济将陷入困境,很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业。鉴于以上原因,再加上乡政府在B死亡一事上存在严重过错,经C与乡政府数次交涉,最终与乡政府达成了一揽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告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丧葬费用、被告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里面没有所谓赡养费的说法,只有扶养费,所以原告所谓的赡养费其实应为扶养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原告显然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本案中的被扶养人只能是被告人的两个幼小的孩子。也就是说,原告无权要求分得扶养费,其所谓赡养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二、原告要求分得7万元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在乡政府的各赔偿项目中,因被告是其两个年幼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扶养费及教育费用应由被告代管,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无权继承。B不幸意外死亡一事,给原被告双方的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在原告家的要求下,被告为其爱妻B举行了厚葬。高达32220元的丧葬费用完全是由被告支付的,乡政府赔偿的丧葬费用是对被告本人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也无权继承。被告的误工费是乡政府对被告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所做的补偿,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也无权继承。那么原告有权参与分配的只有死亡赔偿金一项。死亡赔偿金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因其并非受害人生前所有,所以其性质上不同于遗产。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所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基本原则是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分得的份额要高于其他近亲属。按200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07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为65220.6元,即使按等份额计算,原告、被告、被告的两个年幼的孩子每人只能分得16305.15元。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C与乡政府协商赔偿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提到精神损害抚慰金。C作为一个六十多岁的农民,也根本不懂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前文所述,乡政府之所以同意赔偿这么多钱,主要是考虑到被告的小女儿将完全依靠奶粉喂养,由于我国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这必将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且由于被告妻子的死亡,直接影响到被告外出谋生的可能,被告将来可能无力供养两个孩子上学,所以,乡政府的赔偿主要是子女的扶养费及教育费。况且,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其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一种抚慰,不属于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也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去分配,因为对于不同的近亲属其精神上所受的伤害肯定是不同的!试想一下,刚满七岁的D正是在母亲怀里撒娇的年龄,但他却再也不能象别的同龄的孩子一样享受到母亲呵护的幸福。想必我们都看过电影《妈妈再爱我一次》,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母爱就是天堂,再多的钱能换回妈妈一声充满母爱的呼唤吗?!况且,昨天还能吃上妈妈做的哪怕是一碗面条,今天却就要与妈妈阴阳两重天,对于这样一个幼小的孩子,这样的折磨用“心如刀割”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还有,刚出生四十多天的E可能连自己的母亲什么样子都不会记起,她还不曾体会到母爱就已经永远失去了得到母爱的机会。当她长大一点看到别的小朋友们心情郁闷时可哭着向妈妈诉说,心情高兴时可以要妈妈吻一下她的小脸蛋时,小E的心里会是什么滋味?!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况且原告必竟还是小E的姥爷。我只想问一下原告,如果那时你看到了小E那双对母爱充满渴望和羡慕的眼神,你还会向被告要求支付你的精神损害赔偿吗? 综上所述,被告并非不同意分配给原告任何赔偿金,但考虑到以上情节,恳请人民法院做出一个合情合理的判决。谢谢! 代理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6月10日当庭
执业机构: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周口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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