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离婚)
时间:2010-02-28 13:54:58 作者:荣小龙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被告于2007年3月份经人介绍订婚,并于2007年4月份结了婚。在结婚之前,原被告之间很少见面,可以说原被告之间根本谈不上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性格不和,在结婚后第三天,原被告之间就开始吵架,后来原被告因无法在一起生活,便双双外出,从此分居,至今已一年有余。在分居期间,被告未曾主动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我们可以想象,作为一对新婚夫妇,分开一年多的时间,竟然连电话都不曾打一个,他们之间有什么感情可言!被告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让原告彻底失去了与其生活下去的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第三款第(五)项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感情破裂情形做了兜底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对该兜底性规定做了罗列性说明,其中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上述情形。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在双方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所以建议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解脱。
二、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1、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被告方的两个证人均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一个是被告的干爹,一个是被告的姑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所以,他们提供的证言均不能被采信。特别是上车礼明明是2600元,他们说成是3600元;红衣钱是1000元,他们说成是3000元。而且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告为了掩盖其与证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被告及其干爹说他们之间一向以叔侄相称(晚辈对长辈的尊称),但在法庭之上被告分明喊其干爹为大爷(我们当地对干爹、岳父等的另一种称呼)!他们分明是在撒谎!2、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原告不应予以返还彩礼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首先,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证;其次,原被告双方虽然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暂,但必竟是共同生活了;再次,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不应向被告返还彩礼。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