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时间:2010-03-23 19:01:01  作者:荣小龙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A,男,27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X村,系豫P59***号货车所有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申请人于2008年8月5日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2008(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认定,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2008(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责任事故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4日23时30分许,B持B2型驾驶证驾驶经交警部门检验合格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的豫P59***号低速货车由203线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76KM+700M处时,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线外临时停车,并立即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尾灯。因是临时停车,事故发生时B仍在驾驶室坐着。约过了不到两分钟,M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两名乘客径直撞向了豫P59***号低速货车的尾部,致使M和乘客N当场死亡,K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B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据此认定豫P59***号低速货车司机B与摩托车驾驶员M负事故同等责任,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该责任认定在责任划分上明显有失公证,摩托车驾驶员M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M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M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M无牌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M酒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M严重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5、M及两位乘客均未带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此次事故完全是由M的违章驾驶引起的,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M的无证驾驶、无牌驾驶、酒后驾驶、超载驾驶及未配戴安全头盔等“五项”严重违章行为与并无违章的货车司机B负事故同等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2008(0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是错误的,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复核。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A

2008年8月7日

附:1、认定书复印件1份。

2、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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