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详解

时间:2010-10-10 20:24:33  作者:荣小龙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目录】

1.什么是赌博罪?

2.什么是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

3.什么是赌资?对赌资如何处理?

4.哪些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5.设置圈套诱赌获取钱财行为,是否认定为诈骗罪?

6.抢劫赌场行为如何定罪?

7.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8.哪些行为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共同犯罪?

9、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如何定罪处罚?

【正文】

1.什么是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赌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赌博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包括金钱、有价值的物品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3)赌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A.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B.但赌博罪只要“聚众赌博”赌头、“以赌博为业”赌棍才能构成,其他一般参赌人员不构成本罪。

  (4)赌博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荣小龙律师提示】

   赌博罪属于选择性罪状的行为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聚众赌博”(赌头)、“以赌博为业”(赌棍)任一种行为,即构成赌博罪。

2.什么是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

   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聚众赌博(俗称“赌头”):是指组织、召集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但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的行为。

   根据《解释》规定,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5千元以上、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20人以上;或者组织赴境外赌博人数20人以上的,就属于“聚众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
  A.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B.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C.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D.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赌博为业(俗称“赌棍”):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为常业,靠赌博取利;有的虽有正当谋生手段,但以赌博为兼业,长期在业余时间从事赌博,输赢数额大大超过正当收入。

   A.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B.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

   C.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

   D.经常赌博,屡教不改。

【荣小龙律师提示】

   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赌头”、“赌棍”行为。

3.什么是赌资?对赌资如何处理?

   赌资是指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1)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荣小龙律师提示】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4.哪些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1)《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

   A.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B.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2)《解释》第9条规定,以下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A.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B.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

【荣小龙律师提示】

   ①赌博罪与娱乐活动区别标准:

   A.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B.赌博罪参赌人员不特定,群众娱乐多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C.赌博罪一般存在抽头渔利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行为。

   ②《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经营“六合彩”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而成立非法经营罪。

5.设置圈套诱赌获取钱财行为,是否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行为人设置圈套诱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荣小龙律师提示】

   行为人在赌博中设置圈套,不以赌博活动本身之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可以成立诈骗罪。

6.抢劫赌场行为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1)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劫赌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2)参加赌博输钱的人抢劫赌场的行为:

    A.行为人抢回的仅仅是自己的赌资,不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B.行为人在抢回自己的赌资的同时,又抢劫别人的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荣小龙律师提示】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抢劫赌场的,才构成抢劫罪。

7.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荣小龙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五种:

   (一)开设赌场的行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三)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8、哪些行为属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9.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如何定罪处罚?

  (1)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开设赌场罪的: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B.情节严重的,处3-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依照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
   A.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B.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C.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荣小龙律师提示】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③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行为人在赌博当中打架斗殴而致人伤害、死亡或者杀人的,应当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执业机构: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周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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