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时间:2010-03-10 20:01:38    文章分类:诉讼实务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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