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的组合运用

时间:2010-06-09 10:05:50  作者:版主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海亚振家具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石碣宝威家私厂专利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亚振家具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床(罗迪亚)”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2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630047016.4”。2009年10月26日,原告以外观专利侵权为由,将被告一东莞市石碣宝威家私厂、被告二北京集美家居市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雍承建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一的生产、销售,被告二、三销售的涉案家具与原告专利构成了相同或相近似,已经构成了侵权,并依法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2009】京方正内经字第9308号《公证书》)。原告诉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万元。该案一出,立即在媒体、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北京一媒体报道了此事,指出“这是国家新专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案”,这篇报道指出,新专利法已经把赔偿额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调整到100万元,这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的原因还在于它200万元的索赔金额,挑战专利法上限。但是上海亚振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认为这并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这起案件也在2010年初被网络评为“2009年中国家具行业十大新闻”之一。

【代理策略】

为妥善处理好本案件,被告一委托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了本案,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非常重视本案件,组织资深律师、代理人、专利工程师就本案进行了集体研讨,用了近十天时间,检索了国内、欧美近十年来公开的数万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积极研讨本案的代理意见和方向。我们代理律师集体讨论并归纳本案的焦点为:1、涉案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的专利构成相同或相近似?2、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否为公知技术术?3、涉案专利稳定性如何,能否被宣告无效?经全面充分考虑并为避免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一审胜诉】

2009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当庭进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和涉案之间的比对。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床头中部的花纹较短,涉案床相应部位的花纹向两边蔓延较长;两者床头两边的曲线不一致;两者床尾正中部位涉案专利向下切割比例较大,涉案床的较小,涉案专利床尾左右部上端的曲线及花纹与涉案床的不同。从左视图看,涉案专利床板的两端有近似三角形的过渡,涉案床公为水平床板,无此过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摘要中明确右视图与左视图向对称,省略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均无设计要点,省略后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原告还主张两者床头都是环抱式设计,这是外观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一以现有技术进行了抗辩,被告一认为现在设计床头为平板式设计,涉案床为环抱式设计;现在设计床头两侧为竖直线,涉案床为曲线;现在设计床尾与床板齐平,涉案床床尾高于床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床床头的环抱设计为其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制图原理出发,该环抱式设计应该以俯视图或者仰视图加以限定,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和左视图是不能表示该环抱式设计的,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床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体现的产品存在较大区别,概据以一般消费者水平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该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故涉案床未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严振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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