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原则”的侵权判定

时间:2010-06-09 10:26:10  作者:版式主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东莞市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宋有癸、达辉压铸厂专利侵权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市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排水阀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于2003年4月23日正式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2227564.9。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排水时不需要压力、又有溢流功能,且拆装及使用均很方便的排水阀结构。2006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在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在大量销售。原告委托我们代理了本案。2006年11月3日,原告将被告一宋有癸、被告二佛山市南海区水头雄边达辉压铸厂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

2007年1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场在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专利之间进行了技术对比。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对比法院扣押及原告提供的被控产品排水阀和原告ZL02227564.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发现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包含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两被告辩称其产品阀体两侧没有进水口,原告专利在阀体两侧有进水口,经对比,被控产品在阀体前后两侧也有进水口。至于两被告辩称被控产品没有凸型的部件,弹簧直接接到排水管,原告专利则具体该凸型部件,经对比,被控产品也有该凸型部件。最终法院认为,被控产品实际上已经完全包含了原告专利的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007年1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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