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时间:2010-03-10 20:11:19  作者:本站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建通公司于 2003年10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端子构造”的实用新专利(专利号为200320100050.4),该专利于2004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原告诉称,自2006年以来,被告东莞市石碣德昌电子厂大量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对被告公司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取证。2008年3月,原告依法申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查处,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粤知法处字[2008]第12号审理通知书和勘验检查登记清单,查封德昌电子厂生产的“法国头”、“德国头”插头配件产品各9个,并记录“法国头”插头配件库存2万个,每年销售50万个,“德国头”插头配件库存10万个,每月销售200万个。2008年10月21日,原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上述证据,并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们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并提出答辩意见为:1、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2、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公知技术。

【争议焦点】

   1、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公告技术?

【一审判决】

2009年3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立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我们提供了对比文件1实用新型专利01275794.2、《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一书的第292-293页。我们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体现在于“该端子于颈段,形成一个以上的局部平削面,该平削面与邻边的弧面相间形成转折角”。而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了利用在圆柱形金属柱(即螺柱)上削切平面形成“卡面”,该技术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面对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增加搞扭力性)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直接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权求1不具备创造性;2、《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一书的第292-293页及图显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本领域的普通教材中已经给出了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对比文件《塑料制品设计师指南》一书属于塑料工程领域的教科书,同时又是相关专业的科技书,对于电连接器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在生产插头等电连接器制品的过程中经常需要用到塑料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并且也熟知塑料工程领域的相关技术常识,因此该对比文件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在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已经公开了嵌件及其与塑料制品相互连接固定的多个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制造涉案专利这样的端子时很容易想到将上述证据所公开的多个技术手段应用到端子的制造上来,这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最终,宣告20032010005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审胜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苏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不当竞争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东莞龙飞律师 > 东莞龙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