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0 20:12:22 作者:本站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苏敦礼于 1998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插头内盒接地铜片支持板改良”的实用新专利(专利号为98230561.3),该专利于1999年6月2日获得授权。原告诉称,自2006年以来,被告东莞市石碣德昌电子厂大量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对被告公司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取证。2008年3月,原告依法申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查处,2008年4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粤知法处字[2008]第12号审理通知书和勘验检查登记清单,查封德昌电子厂生产的“法国头”、“德国头”插头配件产品各9个,并记录“法国头”插头配件库存2万个,每年销售50万个,“德国头”插头配件库存10万个,每月销售200万个。2008年10月21日,原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上述证据,并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们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并提出答辩意见为:1、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公知技术术;2、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争议焦点】
1、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为公告技术?
【一审判决】
2009年3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我们不服一审判决,立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我们提供了对比文件1(德国专利0274605A1)、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09)东证内字第4997号公证书。请求人认为:1、涉案专利对“车缝效应”的形成原因及技术缺陷并未进行清楚、完整的解释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判断本专利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的区别及其特征,从而无法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内盒塑胶体之支持板位成于下部铜片正下方”与附图1、2所示矛盾,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根据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检测结果看出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存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任何技术缺陷,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4、(2009)东证内字第4997号公证书反映检测过程的真实性、客观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虽然“车缝效应”并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但说明书中已对“车缝效应”做出了清楚的说明,根据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描述,完全可以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2、涉案专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中的记载是一致的,关于“内盒塑胶体之支持板位成于下部铜片正下方”的描述并无矛盾之处,涉案专利相比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3、从请求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可知,无论是支持板宽度小于接地铜片还是支技板宽度大于接地铜片,其在二次注塑时产品靓面均不会产生褶皱。故根据《检验报告》及公证书,合议庭认为,即使技术方案中接片14与边角12下部两侧不平齐,其也能够达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由上述部件的不平齐得到平齐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终,宣告9823056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审胜诉】
2009年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苏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