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及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的运用

时间:2010-03-10 20:22:02  作者:本站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家居乐公司诉居龙家具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6日,东莞家居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深圳灵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柚木风情系列”产品进行拍摄,2008年5月16日拍报摄完成。2008年5月18日,原告委托深圳灵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柚木风情系列”家具产品图片进行画册制作。2008年6月16日,深圳市灵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完成了对文件夹画册2692本的印刷制作。原告随后立即将文件夹宣传画册广泛用于产品广告宣传,并将该系列图片放置在公司的公开网页上,作为公司该系列相关产品的展示,以达到积极的促销效果。 然而,在原告该系列产品图片对外公开发表不久,原告随即发现佛山市居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同意,擅自在被告彩页海报上复制使用原告的图片资料,进行产品宣传。同时,被告又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在其公司公开网页上大量转载了原告的产品彩色图片达54张。被告通过非法复制、局部篡改、截图等侵权行为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产品宣传促销活动。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委托我们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我们通过查证,涉案网页的实际注册拥有者为“罗涛”个人,也即被告广告宣传中的公司常务副总。

【本案焦点】

   1、本案中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2、谁是本案的适格侵权被告?

3、佛山市居龙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证据】

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专项摄影合同书》、《柚木风情系列》家具产品图册、《送货单》、著作权转让《协议书》、深圳灵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出具的《证明》

2、被告“海菲家具”海报图片及“罗涛”的名片;

3、网页《公证书》;

4、“海菲”商标的所有权人证明资料;

5、原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

【被告意见】

一审中,被告的主要观点:

 涉案网页为非被告所拥有,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

【一审败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尚没有证据证明该网页为被告所注册拥有。

【二审补充新证据】

二审补充以下新证据:

1、佛山人才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

2、被上诉人在顺德家具网上发布的商业广告销售信息;

3、居无忧·佛山频道发布的一则报道(罗涛讲话);

4、《珠江商报》A4版发布的一则有关《百强商户候选名单》通讯

5、《佛山黄页》刊载的被上诉人的广告信息

6、我们向法院申请向电信部门调取涉案网页中电话登记的业主信息?

7、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罗涛在社保部门登记的参保信息

同时,我们加强二审的代理质证意见:

 1、从涉案网站的商标信息、联系电话、联系人、被告的海报资料都可以综合认定涉案网页就是被告的行为;

  2、罗涛就是被告公司的职员,且为公司高管,其个人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该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3、被告的所有人才招聘、广告信息中也显示,涉案网页就是被告公司的官方网页;

  4、原告已尽举证责任,概据民事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足以认定被告就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不成立,若被告认为不侵权,应当承担相反的证据证明,但被告一直没有举证。

  5、同时,因被告数次否认网页公证中联系电话为被告公司电话。经合议庭法官庭审现场直接电话联系,涉案电话号码对方承认该电话为被告公司业务电话。

【二审胜诉】

二审调解结案。被上诉人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数万元。

执业机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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