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不再商家说了算

时间:2011-03-14 13:56:0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最终解释权”不再商家说了算

2010-11-12 

见习记者 潘颖颖

 “在本店消费,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特价产品,概不退换”,“本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这些由商家向消费者发出的告示,傲慢而不容置疑。11月13日,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规定对格式条款有哪些新规,消费者这回能否一抒压抑多年的委屈呢?

  案例>>>

  “我们有最终解释权!”

  家住市区阳光花园的新娘王昕正在兴奋地筹备自己的婚礼,但拍摄婚纱照的经历却让她的甜蜜蒙上阴影。她和先生趁着今年五一节促销,在市区一家婚纱影楼预订了一套5999元系列的韩式风格婚纱照。但从服装、化妆到挑照片,王昕发现自己预订的是一个“吸金”套餐。最难以接受的是影楼“不入册的照片每张加20元才能拿回底片”的要求。

  王昕对影楼的做法提出质疑:“现在不都说底片加钱是不合理的吗?”但是影楼的回应理直气壮:“合同里规定我们影楼有最终解释权,这个套系本身是促销,取走底片当然要加钱。”只要在合同里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商家就能这样有恃无恐吗?

  工商监管

  “霸王条款”可行政处罚

  本月初,鹿城工商分局五马工商所对辖区内的婚纱影楼开展了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影楼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情况,结果并不乐观。“当天一共查了第一桥和纱帽河的15家婚纱摄影店,其中9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有关于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可见这类霸王条款还是普遍存在的。”五马工商所的陈新锋说。

  “在新办法出台前,我们在执法中主要有两大疑问,一个是类似‘最终解释权’的约定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第二,构成了霸王条款,我们能否作出处罚。”五马工商所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新办法明确规定,今后以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

  “新办法的出台,结束了对于包含霸王条款的合同处罚无统一标准和法律依据的真空期。”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婵娟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消费者对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尽管深恶痛绝,但一旦发生纠纷,主要还是以事后调解为主。“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肯定是以柔性调解为主,通过对商家进行教育和劝解,让双方达成一致。”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根据新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和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市民遭遇霸王条款,可直接向工商部门反映或者向消协投诉,由工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陈婵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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