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4 13:56:5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自带酒水去KTV消费,一瓶啤酒加收10元,一瓶红酒加收50元,网友同记者一起体验后质问——
本报记者 潘颖颖
本期体验主题: 自带酒水是否额外收费? 同行体验者:瓯网网友“折翼的舞者”等
3·15投诉曝光台
体验缘由>>>
去酒店消费,能否自带酒水?温州消费者和酒店之间的“维权战”还曾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2007年,温州市区23家酒店联合宣布,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和饮料)进店就餐。这种以“联盟”的形式作出的强硬声明一时之间把争议推向最高潮。此后,在各方压力下,行业协会和部分酒店选择退出“联盟”。4年过去了,如今温州的多数酒楼都已默默地取消了“谢绝自带酒水”这一规定,不仅允许消费者自带,而且也不加收“开瓶费”或“服务费”。但同样是餐饮娱乐消费场所,我市的一些量贩KTV和咖啡茶座却依然“牛气冲天”地“谢绝自带”,并要求加收额外费用。
体验实录>>>
3月2日晚上6点15分,我们相约来到了位于市区第一桥路口的百嘉乐量贩KTV,并随身携带了3瓶啤酒、1瓶普通红葡萄酒。在进大厅、前台订包厢、进包厢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一名服务员对我们手中的红酒表达异议。在包厢坐下后,一行人开始点歌欢唱,并把携带的啤酒打开。
约莫过了半个多小时,酒正喝到一半时,突然一位服务生进来表示:不能自带酒水,否则要加收服务费。我们问:“服务费怎么收?”服务生说:“不论多少,一律收50元。”此时,端着果盘进来的另一位服务生表示异议:“你带了红酒,还要再另外收50元。”我们听糊涂了,询问:你们到底怎么收?有没有统一标准?两位服务生说;“没有什么标准,要听领班的。”于是两人出去找领班。
晚上7点15分,百嘉乐领班来到包厢,口头答复称:红酒每瓶50元,啤酒每瓶10元。他数了数我们的酒瓶,说:“1瓶红酒3瓶啤酒要收80元。”我们抱怨服务费太贵,于是开始和领班讨价还价,最终这位领班同意只收取50元服务费。记者再次问领班服务费有没有统一标准,为什么不明确列出来让消费者看到。领班只表示这个没有书面的标准,自己心里清楚就行。领班还表示,打印出来的小票收据不会单列服务费,而是合并在包厢费内收取。我们当即表示反对,一再要求下,领班同意把服务费作为单独的一项予以列出。
晚上7点55分,结账单打出,共额外收取了50元服务费。就这样,我们带的酒水总价虽然不超过100元,但却被收了相当于酒水价格一半多的服务费。
律师说法>>>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婵娟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等问题还缺乏立法的明确规范。但这种所谓的“行规”绝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若是以营利为目的额外收取费用而随意给消费者增加义务的,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公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酒店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需要加收开瓶费以及开瓶费的价格,而是在消费过后强制收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体验网友感言>>>
“折翼的舞者”:以前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KTV的啤酒不是一般的贵。这次我们在百嘉乐第一桥店的自有超市里看到,330ml小玻璃瓶装的青岛纯生18元。而就在隔壁不到50米的一家副食品店里,青岛纯生500ml的价格才不过5元。足足相差3倍以上!而且消费时,包厢墙壁、电脑点歌界面和酒水单上都没有关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的提示,三个服务员给出的标准收费也都不一样,让人感觉很不靠谱。
其实作为消费者,我们也不想每次都和商家“躲猫猫”,我们想要的是明明白白、公平的消费。但百嘉乐这样的做法,让我消费得心不服、情不愿。商家与其盯着我们自带的酒水,不如重新检查一下自己现有的酒水价格是不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就算要收,也要尊重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把收费名目、收费标准都列清楚。
快递太暴力,
豆腐乳竟变汁液!
网友“阳光很差”投诉:
2月9日从家乡安徽寄的特产豆腐乳到温州,包装严实花了邮费26元并由快递处承诺易碎品不会损坏。运单号为:00001860978559。在接下来的日子经过漫长的等待仍然杳无音讯。查询显示:2011-02-14 09:26 快件已到达【温州鹿城】,可是到2月28日仍然未收到任何收件通知。家人电话咨询安徽快递点无结果,本人咨询鹿城快递点无结果。终于3月1日接到鹿城点快递员电话,告知豆腐乳已经损坏,由于汁液已经流出,不配送,需由我自己取件。试问送单员都不愿意送,我如何去取?在投诉过程中,安徽方面和鹿城方面互推责任。其间我与家人的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更是远远高于快递本身。快递豆腐乳一共10瓶共50元,快递费26元,单据都完好,请求网上投诉支援解决。
预付式消费,
老板换了就作废?
网友“zhanlue2011”投诉:
我购买了SPR咖啡消费卡(市区飞霞北路半岛店),卡号49572,购此卡需200元,可享受10杯任意大杯咖啡优惠,无时间限制。但2011年2月我去消费,店员却称不能使用,店员电话联系经理后,声称因老板更换,原购的消费卡不能使用。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怎能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现本人投诉,申请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本报继续征集热心读者和网友参与我们的消费体验活动,可登录本报瓯网瓯柑论坛bbs.wzrb.com.cn 或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8869996报名参与。同时,瓯网“问政平台”频道(http://wen.wzrb.com.cn/)开设“3·15热线”栏目,消费者有任何消费疑问和消费投诉,均可登录曝光商家的不良行径,本报将从中筛选有典型意义的新闻线索,联合市消保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