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9 13:02:23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解读劳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上海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的规定,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只适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三,除了退休人员,其他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均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解除就是有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未签合同就有双倍工资差额。实践中还没太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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