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8 10:47:08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很多公司在注册时一时兴起,注册好了,因为股东矛盾或资金、资源等问题就闲置不用了,公司只要税务登记了,就要每个月申报哪怕是零申报,长时间如果不申报就会被拉入税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信用风险。
公司每年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公司注销又贵又麻烦,干脆不注销了,让公司自生自灭吧!千万别引火自焚!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很严重。
只要公司涉及到的法人代表、股东,以后办理如下事情,都会受到相关限制的:
1、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带你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2、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3、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
5、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6、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并拉入税务黑名单。
7、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8、纳入诚信系统,以后小孩上学等很多都要受限制。
公司被吊销执照,应当自吊销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不及时清算,股东还有除信用风险之外的其他连带责任风险: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应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在造成公司财产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为补充性赔偿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的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持有股份份额不同,不可能全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由于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权益难免受到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侵害。在公司解散后也是如此,由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会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时,清算义务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注册公司须谨慎,注销公司不容易,千万别被低价代理蒙骗了,也别一听到注销费用较高或注销时间长就选择不注销,那都只能把问题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大!
